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协议生效以来,全国各地结合自身发展阶段与发展优势,积极对接RCEP政策,加强与RCEP成员国的贸易往来,服务RCEP成员国企业和本土企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与RCEP要求的营商环境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乘借RCEP带来的机遇,正视自身在构建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营商环境中存在的差距,充分吸收借鉴各地对接RCEP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高标准对接RCEP经贸规程,加快推进营商环境适应性改革,尽快在制度、标准、流程和服务等方面全面优化提升,努力构建适应RCEP营商环境,不断推动实现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一)全面对接RCEP经贸规程,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因地制宜推进营商环境适应性改革
RCEP制定了较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开放水平均显著高于我国已有的自贸协定承诺,为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对标方向。
1.统筹实施“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加强RCEP政策对接落地。我国共确定RCEP义务清单共有871项,其中约束性义务701项,即协定一旦生效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属于法律可执行性;鼓励性义务170项,倡导各个成员国最大限度地执行约定,属于法律不可执行性。一方面,各地要严格实施与RCEP强制性义务对应的法规规章,做好“规定动作”。将先行的法律法规与RCEP协议约束性协议一一对照,对于尚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义务进行细化和分解,尽快履行实施,提高政策执行率,让企业切实享受到RCEP带来的政策红利。另一方面,加快实施RCEP鼓励性义务,超前部署“自选动作”。RCEP协定的鼓励性义务通常是逐步开放的,对于其中的部分内容还会定期进行评价和审议,可以看出,一些鼓励性义务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完善和提升,还未达到全球最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因此,各地可以选择一部分可尽快探索实施的鼓励性义务作为适应RCEP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尽可能以硬约束标准执行。结合自身营商环境的基础条件和实际情况,坚持循序渐进和适度超前相结合,将其划分为即期实施、准备实施和争取实施三类。对标鼓励性义务中比较容易对接执行、近期提升后可以实施的义务作为即期实施类,在3个月的时间内对接实施完成。将有一定难度、但经过统筹协调后可以实施的义务作为准备实施类,在1-2年的时间内实施完成。对于有较大实施难度的条款作为争取实施类,对这类义务进行选择性实施,根据营商环境改革进展,成熟一条实施一条,逐步攻破难点。以RCEP鼓励性义务的实施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提升,进行弯道超车,争取RCEP鼓励性义务实施进度全国领先,实现由国内一流营商环境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跃升。
2.把握“先行先试”与“容错纠错”的关系,积极推进RCEP示范窗口建设。各地应加快建设RCEP综合服务示范窗口,鼓励开展“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超前谋划、先行先试,用活用好RCEP规则,在贸易、投资、平台建设等领域积极探索,大胆开展营商环境改革,特别是自贸区应争取在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方面实现较大突破,提升规则、规制、标准和管理等方面的国际化水平。同时建立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RCEP示范区重点工作和发展目标,制定容错纠错清单,明确列出可以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形,并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政策和形势变化及时更新调整容错纠错情形,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梳理产业和产品优势清单,分类施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RCEP的成员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市场等领域都做出了开放承诺的共识,和相关各自领域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标准一起产生叠加作用,促进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技术、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自由流动,有助于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进程。长期以来,货物贸易在河南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服务贸易的开放广度与深度远远低于服务贸易。因此,要在不同的领域分类施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巩固优势,货物贸易领域应放尽放。RCEP成员国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的比例将达到90%以上,降税的模式是各国根据自身的实际氛围承诺协议生效立刻降税为零、过渡期内降税为零(过渡期有10年、15年、20年)、部分减税和例外产品,各国将在短期内兑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各地要借此契机,全面落实RCEP货物贸易领域的协定,深入细致研究自身产业优势和RCEP国别市场机遇,重点推动优势产品出口,在《RCEP项下货物贸易潜力商品清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关税税率、贸易规模和增长潜力等因素,各地市结合自身实际梳理产业和产品优势清单《RCEP成员国市场重点商品贸易机会清单》。巩固和放大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优势,寻找新的货物贸易机会,指导企业开拓RCEP成员国市场,扩大与RCEP成员国间货物贸易规模。同时结合生产力布局提前谋划供应链优化调整,以适应RCEP更高标准、更严规则、更强竞争,充分享受RCEP带来的政策红利。
2.弯道超越,服务贸易领域能放尽放。服务贸易成为全球自由贸易的重点,成为我国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开放的重点,我国在对外服务贸易领域还有较为严格的限制,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法律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开放较为谨慎,与RCEP条款内容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各地要依托自身优势,在服务贸易领域先行先试、大胆突破,争取出台并实施覆盖全省的统一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早实现具体承诺表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换。可以从不必要的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等方面入手,逐步取消这些领域的限制,针对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部门设置例外条款,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在健康、教育、信息、文化等领域加快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进程,积极发展数字服务贸易,进一步放宽外资所有权限制和其他市场准入限制,加强服务贸易的事中事后监管。
3.突破藩篱,充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一些行业或领域存在隐性准入壁垒仍是制约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瓶颈,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加强制度性建设。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高标准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加快与RCEP规则对接,尽快打破阻碍服务贸易发展的市场垄断与行政垄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强化对各类经济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RCEP协定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条款,要积极落实RCEP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加大对外资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使其在原产地规程、标准制定、关税减免、跨境电商等方面充分利用好相关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三)深化全方位服务,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RCEP通关和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超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要进一步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便利化。
1.坚持高效率、低成本导向,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通关流程、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持续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优化通关作业流程,规范和简化海关监管手续。在落实易腐货物、快运货物 “6小时通关”的基础上,适时扩大“6小时通关”货物范围。大力培育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向全链条延伸,推动相关平台与RCEP协定中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拓展“单一窗口”功能,开展口岸物流、货物查询等贸易服务,加快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加强数字赋能,实现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的信息实时共享,进一步提升公铁空水多式联运的联动水平。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
2.坚持个性化、精准化导向,为企业提供整体服务方案。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RCEP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行政审批、原产地证书签发、商事证明、企业出口退税、人才服务等政务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准确地理解RCEP公共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和相关的市场贸易规则。以企业痛点难点问题为导向,提供一对一专业技术服务,提供一个整体解决方案。
3.坚持智能化、便捷化导向,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RCEP签署及落地对区域税收协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加快RCEP涉税问题研究,服务“走出去”企业防范税收风险、向企业宣讲RCEP协定下的国际税收规则、常见国际税收争议处理、税收救济等知识。加快推出“RCEP智税服务平台”,企业输入产品税号和出口目的地,系统自动提示不同自贸协定下的降税规则,帮助企业选择最合适的自贸协定。建立RCEP国别商品减税对比清单,指导企业熟练运用原产地累积规则,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尝试提供税收“企业管家”和“专家门诊”服务,按照“一人一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为企业提供定制式、精细化税务“企业管家”服务;对企业疑难复杂涉税事项提供“专家门诊”服务。
(四)聚焦知识产权领域,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打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随着RCEP进一步落地生效,企业法律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剧增,各地应不断提升商事法律服务水平,为RCEP高质量实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面广、涵盖的领域较多,是一项综合性工程,要加快完善全省知识产权制度规范体系。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等多个环节完善保护机制,重点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应指导平台建设,加强海外实施产权纠纷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加快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运营,搭建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交易服务,逐步形成市场化交易机制。重视高新技术领域专利国际申请备案,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水平。加快探索建立与RCEP成员国往来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和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专项计划,推进省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建设,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分析预警和纠纷应对能力。
2.完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打造“一站式”综合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指导企业及时高效稳妥处理在RCEP成员国的商事纠纷。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作用,为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稳妥应对与RCEP成员国的贸易风险和贸易纠纷。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调节组织的对接和合作,积极吸引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等在河南省落地,增强河南省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能力,提高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积极推动河南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与RCEP成员国开展法律事务合作,支持市场主体依法依约选择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3.探索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加快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重点监管清单之内的事项,对于清单之外的事项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采用多种新型监管方式,构建“一网通管”的管理平台,深化“互联网+监管”,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的经济形态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4.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认真研究RCEP实施带来的机遇和风险,分析行业影响及市场环境变化趋势,为政府、企业提供形势预判和风险预警信息,增强风险规避意识和能力。锁定重点与RCEP国家经贸往来的企业,通过“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对企业布局RCEP市场进行全面摸底,及时把握动态。审慎防范国际新形势的技术新贸易壁垒,积极应对其他RCEP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境外疫情、政治、安全、环境等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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