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石业 编|深海

近日,杉杉股份发布三季报,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2.84亿元,同比下降9.7%;完成归母净利润2321万元,同比下降98.1%;扣非归母净利润3633万元,同比下降94.5%;经营现金流净额为10.03亿元,同比增长164.8%;EPS(全面摊薄)为0.0103元。

值得关注的是,10月25日,杉杉股份公告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杉杉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30%;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9.84%股份。

杉杉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2023年2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辽宁证监局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6月27日,杉杉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公告,杉杉股份在公告日不久前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2024〕3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杉杉股份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已明确取消前置程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是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4年4月25日之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25日收盘时继续持有杉杉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信息显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33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27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268条,专利信息44条,著作权信息1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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