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19岁小伙易某忛在看守所猝死,家属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协商。

2020年7月3日,易某忛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2020年7月29日转至成都市看守所羁押,2020年11月4日易某忛在看守所猝死。据该案法医学检验补充鉴定显示,易某忛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期间,因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而猝死。

案发至今已近5年,赔偿事宜一直未解决。正观新闻记者从死者亲属方获悉,2023年10月,他们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诉讼。法院也积极为易某忛亲属和成都市公安局进行调解,但关于赔偿金额因双方期望差距太大,历时两年,赔偿一事仍未有定论。

成都市公安局:不予赔偿

关于此案的赔偿问题,易某忛的亲属与警方始终存在分歧。

易某忛亲属认为,公安局、看守所应承担起他们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但据成都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成都市公安局认为,易某忛生病报告后,看守民警均及时通知医生到场进行诊治,无拖延、拒绝通知医生治疗等情况,易某忛的死亡系因病猝死。针对易某忛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易某忛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代理律师:成都市公安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周兆成和易某忛家属合影

易某忛家属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接受正观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家赔偿中,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承担的比例通常在20%-40%之间。“本案由于看守所过错明显,我认为其应该承担接近40%的赔偿责任”,周兆成说。

“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在公民被羁押期间,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保障被羁押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责。死者易某忛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期间,因肝功能衰竭、肝性脑病而猝死。看守所在对易某忛疾病的诊断不及时、治疗及救治不够得当,诊疗行为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其过错与易某忛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为次要责任。”

周兆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成都市公安局作为成都市看守所的主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4月9日,正观新闻记者也联系到了成都市看守所询问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需向上级请示,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复。


编辑:古晨茜
统筹:石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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