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神仙眷侣如今对簿公堂,

恋爱中的金钱往来该如何妥善处理?

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而起的“借贷纠纷”,可以为年轻情侣厘清恋爱时的金钱往来提供参考。

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在两人恋爱期间多次产生款项往来记录,但双方均未在转款备注中注明款项性质及用途。2022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手。原告沈某认为她向陈某的2000元转账是借贷行为,陈某应向其归还。但由于多次与被告陈某沟通其均置之不理,便向辉南县法院提起诉讼。法官经过反复阅读案卷,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两人消费水平、同居事实,发现在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中,不乏999、520的转账,恋人之间互相赠与礼物、共同消费属正常现象,没有超出合理范畴。法官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后,双方不同意调解方案,法院遂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仅能证明款项交付而未提交借据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佐证,原告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沈某负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对于财产处置普遍缺乏书面约定,毕竟谈钱伤感情。但是为了避免“谈感情伤钱”的情况发生,双方可以通过事后友好协商形成书面协议确认时下财产处置的具体安排。关于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支付。因此,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双方是否有借据或者借贷约定成为是否成立民间借贷的关键。本案中,原告仅能证明曾向被告转账20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有借款的意图和同意出借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值得提醒的是,如果双方没有借据但对方承认借款事实,同样有可能会得到法院对借贷关系的认定。公民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当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辉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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