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一些民间爱心人士、慈善人士

购买野生动物

在清明时节放生的行为屡见不鲜

其主观上是出于“善心”

但也出现了许多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乱象

不合法的放生不仅让善心“变质”

更触犯了法律

日前,深圳龙岗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数名“善男信女”收购了大量蛇类用于野外放生,后因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而分别受到惩处。

其中,放生的上述蛇类中有4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眼镜王蛇,张某因非法出售被指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4年开始,陈某信仰佛教,平时经常参加他人组织的放生泥鳅、鲫鱼等活动,认识了很多信仰相同的人。

2021年3月,陈某在和一位北京来的师兄聊天时,得知其曾经吃过蛇,便提议放生蛇来消除罪孽,两人商量好买蛇放生。

随后,陈某联系了同属热心人士的商贩张某,称想购买一些蛇用于放生,张某便从广州采购了两百余条包括眼镜王蛇、眼镜蛇、鼠蛇在内的蛇类,运至罗湖区某仓库内。

2021年清明节前,张某告知陈某称放生的蛇类已准备好,其中还有4条蛇王是否一并购买放生,陈某回复众生平等并欣然应允。

2021年4月3日,陈某和几名佛教信徒来到张某的仓库,将4条眼镜王蛇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野生蛇类搬至面包车上,并向张某支付了5万余元的购蛇款。随后,陈某和七八名师兄弟共同驱车,前往商定好的惠州市罗浮山进行放生。

陈某等人到达惠州市罗浮山山脚后,便徒步前往林场深处,到达地点并准备放生时,被尾随的护林员及时发现并制止。罗浮山森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查获用于放生的蛇类共247条。

经鉴定,其中眼镜王蛇4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孟加拉眼镜蛇4条、中华眼镜蛇141条、滑鼠蛇13条、灰鼠蛇85条,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上述人员的放生行为均已触犯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张某因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眼镜王蛇,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提起公诉,陈某等人亦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眼镜王蛇四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于张某系初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未造成野生动物重大死亡的严重后果,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专家提醒: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副处长郭强表示,放生是一个“技术活”,需要专业机构的指导。随意放生的野生动物往往未经检验检疫,如果做不到科学放生,容易破坏生态系统平衡,进而引发更多的问题,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如将热带动物放生到寒带,海洋性动物放生到淡水水域,无野外生存能力的饲养动物放生到野外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被放生动物的死亡。

又如当放生的动物里含有毒、凶猛的野生动物时,像毒蛇、鳄鱼等,还可能对当地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甚至伤害。

很多境外物种由于没有天敌制约,如果被引进放生在我国野外,将可能大量繁殖,侵蚀本土生态资源,引发生态灾难。

同时,大量的野生动物放生活动,可能会助长不法分子以此为业,客观上加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盗捕、盗猎活动的产生,在捕猎、贩卖、放生、捕猎的循环运转中,反倒导致了大量野生动物的死亡。

法官建议:

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善意提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出售、收购的,擅自购买野生动物进行放生,如果明知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保护动物,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将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明确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刑事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爱心人士、慈善人士科学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莫要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防止善心“变质”:

  • 对野生动物进行合法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如放归野外,须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

  • 生活中如发现野生动物闯入或需要救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联系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咨询处理;

  • 放生前须仔细辨别物种,非本土物种不能放生,应及时联系并交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 不要为了放生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发现他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建议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作者 黄俊

编辑 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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