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口借车,多数人碍于情面难以拒绝。但你知道吗?借车看似是人情往来,实则暗藏法律风险。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因借车给无证驾驶人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就给广大车主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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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孙某某因办事需要,向朋友张某提出借车请求。张某未多想便爽快答应,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孙某某使用。然而当晚,孙某某驾车时违反交通规则,与周某的车辆发生剐蹭。交警到场后,不仅认定孙某某对事故负全责,还查出一个关键事实——孙某某根本没有驾驶证!

事故发生后,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11.9万元修车费和拖车费。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了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随后将孙某某和张某一同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孙某某坦诚认错:“我同意赔偿,确实是我的错,没驾照还借车开车。”但车主张某却觉得委屈:“车是孙某某开的,我根本不知道他没驾照,这事跟我没关系,我不同意赔偿!”

由于孙某某无力赔偿,张某又拒绝担责,多次调解无果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5万元;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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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为何车主张某明明“不知情”,却仍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解释,借车并非“大手一挥”就能完成的事,车主必须尽到审慎的检查义务。本案中,张某虽主张不知道孙某某无驾照,但他未经核实就将车辆借出,这种疏忽本身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细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在这起案件中,孙某某无证驾驶导致事故,构成直接侵权,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作为车主,未履行驾驶人资质审核义务,存在过错,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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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车辆属于高危交通工具,借车给他人时务必绷紧法律风险防范这根弦。尽量不要将车辆借给他人,若确实需要借出,务必仔细核查驾驶人的驾驶证等资质,确认其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面临经济损失,还可能让多年的朋友情谊产生裂痕。

借车有风险,出借需谨慎。这起案例再次警示我们:法律不会因“不知情”就豁免过错责任,唯有尽到审慎义务,才能避免“借车一时情,赔钱两行泪”的尴尬结局。

文:辉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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