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据报道,孤寡老人宣老先生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却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抵押的房产就在那里,但程序上却陷入了“找不到被告”的僵局。
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银行先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遂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贷款。法院认定,被告民政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合同约定主张逾期利息。
没有继承人的老人去世,由民政局清偿其所欠银行贷款,看似民政局当了“背锅侠”,仔细看来,却完全合情合法、中规中矩。
自然人的去世,对于社会来说,并不是简单的生命终结,往往还伴随着大量的法律事宜。倘若孤老的身后事无人“托底”,遗产无法动用,法律事务无法处理,那么这笔金融借款合同,便会因一方实际履行不能而“烂账”,而其他法律关系也将处于“悬滞”状态。从结果上讲,既不利于银行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此案中有民政局出面“托底”,作为老人的法定代表“善后”,有助于打破僵局,理顺关系。
从法律上讲,民政局被赋予了管理遗产的重要职责。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实际细化了法规,如上海市出台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也是该案中法院判令民政局为孤老“托底”的重要依据。
当然,民政部门本身也具备管理遗产的能力。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工作,是其承担社会救助、养老抚幼等行政职能在民事领域的自然延伸。
至于民政局“托底”过程中的经费开支,如果属于遗产管理过程中的必要、合理支出,可以从老人的遗产中优先支付。考虑到遗产管理可能涉及查询、拍卖、查找其他权利人等各类情形,民政部门为履行职责委托专业人员,并支出相关费用,经过法院的合理性审查即可报销。按照上海市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从长远看,也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民政部门“托底”孤老身后事的权责,明确经费保障等具体事宜,也能更好体现人文关怀。
法治社会的文明性,既体现在对公民生前利益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对公民身后事的“托底”中。法院判令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替孤老清偿银行贷款,是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一次生动实践,也在彰显法治中闪动着以人为本的光芒。
(原题为《孤寡老人去世欠贷66万元,民政局被判清偿合情合法》 作者 柳宇霆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左海涛
二审:王亚平
三审:王长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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