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最高检院官宣“检察侦查厅”成立,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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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厅为什么会成立,为什么会在这一时期成立,这一机构成立又预示了什么、昭示了什么?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检察侦查厅为什么会成立

一、检察侦查职能本来就存在

由最高检官宣“检察侦查厅”成立的内容可知: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可以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并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而以上职能不是检察机关现在才有的,而是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后就有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24日最高检以《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立案侦查规定》)这一文件明确了检察院经《刑事诉讼法》授权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等十四个罪名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以上职能一直由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第五检察厅)承担。这次检察侦查厅的成立只是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也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二、为什么本来就有的事儿,非要加挂检察侦查厅的牌子?

第一,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之前,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涉嫌的14个罪名的查处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选择项而非必做项。关于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管辖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中都有规定,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监察法》优先。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监察机关有权对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或经授权履行公职、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人员进行监察。由此,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14个罪名的立案侦查就成为对监察机关监察权的补充或助力。

虽然《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但由于法律规定的表述为可以立案侦查,而非应当。换言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检察院立案侦查规定》中的表述,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个罪名的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不立案侦查。也就是此项工作是选择项而不是必选项。

第二,加挂的不仅是牌子,而是职能的强化与固化,更是责任与义务的宣示。

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的效应问题。首先,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是为了突显侦查职能,是对检察侦查工作的强调与重视。其次,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后,更加有利于检察侦查职能的发挥。中国人有句俗语“名不正则言不顺”,以前刑事执行检察厅的牌子强调了执行检察,淡化了检察侦查,增挂“检察侦查厅”后,该机构的工作中会加强对检察侦查工作的研究、指导,有利于更好地统筹全国检察机关对于检察侦查机制、机构的专门化建设;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检察侦查工作能力;更加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自侦权”,与监察机关形成合力更好地打击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再次,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更是职能的强化、固化,有了这块牌子,检察侦查工作就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而是必须做的固定项,不仅是职能的强化,更是职能的固化。用老百姓的话就是“挂上牌子就要干事儿”。最后要说的就是,从此,检察机关就要正大光明地承担起查处司法人员涉嫌14个罪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履行好查处此类犯罪的工作义务。

检察侦查厅为什么会在这一时期成立

三、“检察侦查厅”的成立是最高检对人民呼声的回应

将“检察侦查”这一本来就有的职能重新强调并以“检察侦查厅”这一职能机构成立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绝不是简单的无意义的对已有工作职能的重复宣示,而是最高检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第一工作次序,在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上,努力工作的体现。现在全国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有力地加强了检察侦查工作,并将在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案件上担当、作为,维护司法公正,肃清司法工作队伍,强化司法权威,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信任与尊重。

四、“检察侦查厅”的成立是中央对司法腐败工作高度重视的体现

最高检官宣内容显示,“检察侦查厅”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的。这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检察侦查厅”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根据检察侦查工作需要,认为确有必要成立;二是,检察侦查厅的成立得到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批复。换言之,也可以理解为该机构的成立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高度认同的。再进一步讲,这一机构的成立是中央领导给予充分肯定的(中央编委主任由中央领导担任),认为查处司法腐败应当有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由上就可以看出,中央对司法查处司法腐败工作的重视。

检察侦查厅的成立又预示了什么

五、关于职务犯罪的管辖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上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如之前提到的管辖权重叠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监察委同样有管辖权。并且现实中常会出现对于同时涉及职务违法、违纪和可能构成犯罪的线索,监委可能优先以职务违法立案调查,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客观上“消化”了部分本应当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最高检“检察侦查厅”的成立可能预示着关于司法工作人员14个罪名的管辖权清晰明朗化。

六、检察侦查厅的成立或许会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尤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值此时期,检察侦查厅的成立或许会影响到《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管辖条款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可以修改如下: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检察侦查厅的成立又昭示了什么

七、“检察侦查厅”的成立是检察工作“把屁股坐得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的具体体现。

我们工作的标准是什么,就是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人民不满意的地方就是需要整改的地方,就是检察机关有所作为的地方。

当下,司法腐败现象已经严重地引起了人民的不满意,“检察侦查厅”是应时而生,应势而立,这一机构的成立昭示着检察机关将下大力气加大对司法腐败、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尤其是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关心的枉法裁判、刑讯逼供、冤错案件纠正等问题涉及的司法人员腐败问题。

相信,下一步,最高检一定会下大力气,通过办理一批群众关心的、有影响力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给人民一张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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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志鹏,曾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现已提前退休。承办过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抗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多程序、多类型的案件;多次承办专案、大要案,所承办案件曾获评全国优秀群众工作典型案例、北京市检察系统精品案件等,有的案件被最高检作为内部典型案例进行转发。

曾先后多次在最高检、北京市等地为检察官进行办案经验分享交流。曾两次参与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组织的培训,与北京律师界数百名律师进行经验交流。曾到中建一局、北辰集团、北京建工集团等单位就职务犯罪预防知识进行授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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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思行之法公众号   

本号编辑:马本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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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河南法治前沿融媒体发展中心暨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前沿》栏目融媒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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