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贝多财经

3月6日,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鑫生活”,SZ:301501)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于2025年3月7日开启申购,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据贝多财经了解,恒鑫生活的发行价为39.92元/股,发行数量为25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2亿股。本次上市,恒鑫生活的募资总额约为10.18亿元,募资净额约为8.99亿元,预计IPO市值约为41亿元。

一、严德平家族控制企业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恒鑫生活成立于1997年10月,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前身为合肥恒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6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严德平,主要股东包括樊砚茹、严德平等。

据招股书披露,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为恒鑫生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樊砚茹与严德平为夫妻,严书景为二人之女,目前,严德平担任恒鑫生活董事长兼总经理,樊砚茹在该公司总经办任职,严书景为恒鑫生活董事。

本次上市前,樊砚茹、严德平、严书景合计控制的恒鑫生活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8.52%。其中,樊砚茹直接持股47.06%,严德平直接持股23.53%,严书景直接持股7.84%,严德平通过合肥恒平、合肥恒言分别控制8.78%、1.31%的表决权。

据招股书介绍,恒鑫生活研发、生产和销售纸制与塑料餐饮具,主要产品包括可生物降解的PLA淋膜纸杯/碗、PLA淋膜纸餐盒,PLA杯/盖、PLA餐盒、PLA刀叉勺、PLA吸管,纸杯套等;以及PE淋膜纸杯/碗,PP/PET杯/盖、餐盒,PS杯盖等。

恒鑫生活在招股书中表示,该公司已经成为瑞幸咖啡、史泰博、亚马逊、喜茶、星巴克、益禾堂、麦当劳、德克士、蜜雪冰城、Manner咖啡、汉堡王、Coco都可茶饮、古茗、DQ等企业的纸制与塑料餐饮具提供商。

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上半年,恒鑫生活的营收分别约7.19亿元、10.88亿元、14.25亿元和7.33亿元,净利润分别约8108.21万元、1.66亿元、2.21亿元和1.06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约7662.98万元、1.58亿元、2.12亿元和1.04亿元。

据贝多财经了解,恒鑫生活的收入主要来自纸制餐饮具、塑料餐饮具。报告期内,该公司的纸制餐饮具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53%、54.77%、50.75%和52.94%,塑料餐饮具收入占比分别为42.47%、45.23%、49.25%和47.06%。

二、业绩增速下滑

招股书显示,恒鑫生活的主要客户包括瑞幸咖啡、喜茶、库迪咖啡、蜜雪冰城、霸王茶姬等。报告期内,瑞幸咖啡均为恒鑫生活的第一大客户,收入贡献占比分别为11.57%、13.61%、15.95%和16.49%。

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上半年,喜茶(旗下深圳猩米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是恒鑫生活的第三大、第二大、第二大和第二大客户,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也曾在2021年为其第二大客户。

另据介绍,2023年四川茶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于霸王茶姬)开始与恒鑫生活合作;2022年,库迪咖啡有限公司(即“库迪咖啡”)与该公司接洽,开始合作;2021年,蜜雪冰城开始与该公司合作。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恒鑫生活2024年度的收入约为15.94亿元,较2023年的14.25亿元增长11.87%;归母净利润约为2.20亿元,同比增长2.82%;扣非后净利润约为2.14亿元,同比增长1.20%。

不难发现,恒鑫生活的业绩保持增长态势,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的增长速率则仅分别为2.82%、1.20%,远低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相比之下,该公司2021年、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106.79%、33.58%,增速明显放缓。

恒鑫生活在招股书中称,主要是由于该公司在充分考虑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以及客户采购量大等原因,自2023年下半年起与主要客户协商一致下调了产品销售单价,使得2024年的综合毛利率较上年下降2.33%。

三、曾骗贷7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恒鑫生活此前还曾出现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早在2023年3月上会时,上市委现场曾要求其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该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使用个人银行卡收付款项情况,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形等。

此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曾在问询函中要求恒鑫生活说明2019年发生转贷行为的原因,发行人(即“恒鑫生活”)财务内控规范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是否存在因转贷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恒鑫生活方面解释称,受限于商业银行对于贷款的风险控制要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需要由贷款银行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指定供应商,供应商收到资金后,按约定及时转回至公司银行账户,产生转贷行为。

与之对应的是,恒鑫生活于2019年1月7日、1月22日和11月20日分别通过供应商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转贷”2000万元、1500万元和3500万元,发放贷款银行分别为工商银行合肥双岗支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肥西支行。

而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不难看出,恒鑫生活的转贷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恒鑫生活方面称,该公司2019年通过转贷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但上述银行贷款均用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未用于国家禁止投放的领域,且均已按期还本付息,未对贷款银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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