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良行为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所有行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禁止的一切行为。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统称。
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很多原因,但最重要的造成因素有以下几点:
多种资料显示,青少年家庭破裂、父母的教育文化水平偏低、家庭中沟通不畅、暴力或不恰当的教养方式,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如果家庭中经常有体罚、侮辱和欺凌,会使孩子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就会在社会中也采取类似的方式惩罚他人,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由于青少年自身辨别是非能力差,逆反心理强。受到同伴友谊的影响程度很高,为了保持在群体中的自尊和较高的一致性,青少年有时会采取从众的方式参与到犯罪活动当中。并且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思想单纯,易被社会上的不良人员引诱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作用,加强法治学习,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
1、不图惠:不贪图别人小恩小惠;
2、不入伙:不与不良玩伴玩耍,更不能被人教唆参与团伙犯罪。
3、不报复: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在现场可以采取反抗来自卫,案发后,不能计较,不能进行报复;
4、不参与黄赌毒:面对黄赌毒的诱惑,学会拒绝;
提高个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认真辨别他人的言行举止,以便做好防患意识。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提到未成年犯罪,那是多少个家庭的恶梦,近些年来面对逐渐增长的青少年犯罪案例造成了更多家庭的悲剧,使未成年人蒙上了浓重的阴影,因此我们一定要为孩子从小就树立法律意识,预防其违法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是我国最近颁布的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在国际上也属首创。该法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立足于从源头抓起,正确处理了教育与惩罚,引导与限制,预防与治理的关系,从法律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倾向,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很多犯罪,都是从一件件不经意的小事开始的。
要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我们应该怎么做呢?接下来,就用一幅幅漫画,来进行漫画说法。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社会发展中,青年始终担任着主力军作用。社会、学校、家庭必须形成合力,不断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才能为其创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来源:敦煌共青团
编辑 | 桂子皓
复审 | 李沅芳
终审 | 陈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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