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导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河南文化产业的思想库、案例库、文献库、业态研究策略库与政策研究实验室等,做产业发展战略性决策的建言者、政策效果的评估者及社会舆论的引导者,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联合河南省12345文化研究院工会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智库导师是指各个领域的专家,他们在学术、政策研究、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旨在以智库专家的知识优势、业务优势、实践优势,开展对重大政策的独立评估和客观解读,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为河南产业发展、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
第三条 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业务培训。
第四条 导师应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创新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五条 导师团队设立的原则:
1.广泛性。以政府、工商界、学术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个人为主,涵盖投融资、孵化器、教学研究、市场监管、税务、财会、金融、法律、科技、教育、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农业农村、群团、电子商务、智库或咨询服务等相关领域人才,凡符合导师要求的,均可通过组织和机构推荐或以个人身份自愿申请加入导师团,开展相关服务。
2.公益性。导师需认同公益服务理念,自愿奉献时间、知识、经验及技术,为他人或组织提供服务。
3.专业性。导师将自身专业、擅长领域和导师团需求相结合,为他人或组织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4.平等性。导师在导师团中没有等级高低和权力大小之分,享有平等的从事导师相关服务工作的权利,并相互尊重。
第二章 导师的队伍建设
第六条 导师是指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征聘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为各领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其他专业人员。
第七条 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统筹规划,面向社会征聘导师,建立河南省导师资源库,搭建导师服务平台,共享导师资源。由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具体负责组织导师开展专业服务,进行导师绩效考核评估。
第三章 导师的征聘办法
第八条 导师征聘应按专业、行业类别合理配置,涵盖法律、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以及财务管理等不同领域。
第九条 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1.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专业领域具备专业技术的专家学者。
2.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专业技能和从业经历的业务负责人。
3.有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和在相关经济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4.财政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人力资源等行业专家学者和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5.取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就业创业导师、咨询师等职业资格人员。
6.其他从事创业服务业的专业人才。
第十条 征聘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社会声誉良好。
3.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4.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能够为创业者解读创业政策,并为政策落实提供服务。
5.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6.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积极投入。
7.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的创业指导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导师要具备授课培训能力,能有时间与精力接待线上和线下培训、答疑等。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报: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曾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活动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十二条 征聘方式
1.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导师选聘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事先明确责任义务与纪律要求,取得申请人遵纪履职的书面承诺。
2.申请人如实填写《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导师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荣誉证书、职称证书和学术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
3.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审核。通过审核后,由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发放导师证,并在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官网、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受聘导师纳入导师库管理。每次聘期两年。若审核未通过,则向申请人或推荐人致谢。
第十三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逐人登记优势特长,形成工作台账,记录履职经历,定期更新信息。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根据每年新申请导师人选报名情况增减导师,团队成员情况和简历向社会公开信息。在聘期内,能够积极参加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并且考核评价效果较好的,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解聘办法
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参加活动的。
2.一年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培训活动的。
3.以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大众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导师形象,经核实有明确证据证明以导师的名义谋取个人私利和不正当利益的。
4.经核实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言论和行为的。
5.泄露创业企业和团队商业秘密,引起法律纠纷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7.列入社会失信名单或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导师退出后,仍有义务对导师团相关信息保密,对存在以上第3至第7项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选。
第四章 导师的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智库导师要秉持“立足河南,研究河南,服务河南”的理念,在咨政建言、理论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内容
1.决策咨询。围绕全省社会、经济、文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建设性研究和咨询服务。
2.理论创新。坚持“求是、创新、博学、致用”,围绕社会治理、民生福祉、经济发展、文化交流、乡村振兴等课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
3.技能提升。设计并提供专业技能培训课程,包括技术技能、管理技能等。举办研讨会和网络研讨,分享最新知识和行业最佳实践。提供一对一辅导,帮助解决政府、企事业单位中的具体问题。
4.学术交流。借助智库平台优势,积极推进与省内外相关单位、专家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决策咨询能力水平,搭建高水平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
5.评审服务。对发展计划和项目提案提供专业的评审和反馈。参与人才选拔和评估流程,提供专业意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定制化的评估工具和改进建议。评审《创业计划书》和创业项目,参与创业项目遴选、投融资评估等工作。
6.创业指导。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7.专题讲座。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业者掌握相关知识和政策,解答疑难问题、提示创业风险、提供业务辅导。研究创业群体创业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分析影响创业成功率的实证因素,开展创业典型案例宣讲,引导城乡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提高创业成功率。
8.服务指导。为大众创业者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服务指导。
9.项目论证。分析研究创业资源市场供求,研究创业发展趋势,提出创业工作发展和创业扶持政策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打造创业文化。对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咨询意见以及跟踪帮扶。参与就业创业相关项目的课题研究。
10.咨询诊断。为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策划、论证评估、市场分析、营销策划、信贷融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11.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大众创业者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12.政策调研。开展大众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13.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参与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成果展示和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分享创业经验,营造创业氛围。
第五章 导师的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建立导师服务台账,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适当表彰,授予相应荣誉,并优先续聘。
第十八条 参加就业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大赛服务等就业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要事先告知服务方式。导师参加有偿服务活动的,邀请单位按政府采购价或市场价格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加强导师的宣传推广。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举办创业导师讲堂、论坛、沙龙、创客咖啡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第六章 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导师团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下设秘书处及秘书处办公室,为导师团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导师管理、活动组织、内部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导师团秘书处负责导师团的整体管理,包括计划方案制定、导师备案管理、线上平台搭建、服务机制建设、大型活动组织等。日常具体管理由推荐单位及热心导师协助实施,并可根据日后工作需要,对导师团进行分类分组管理。导师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坚持自我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大众创业导师各自承担。大众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大众创业导师无关。大众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及从事或参与大众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大众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河南省智库文化研究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9月1日
微视(河南)文化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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