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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6-7月,被告承揽辉南县金川镇黄泥岗村修边沟工程,雇佣原告等村民从事修边沟工作,共计欠原告劳务费6700元。被告分三次给付2500元,尚欠原告4200元。2021年6-7月,被告承揽辉南县金川镇黄泥岗村修边沟工程,雇佣原告等村民从事修边沟工作,欠原告劳务费1900元。2021年12月28日,被告给原告等村民出具欠据,欠据仍写欠原告6700元和1900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2500元,尚有6100元未给付,故而原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6100元及利息(从2022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时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

法官心语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问题仍是社会的焦点,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农民工讨薪问题得到改善,但仍要保持警惕。

农民工讨薪案件多呈现“一多两难”的问题。“一多”指的是:一是欠薪主体多,在欠薪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主体,严重提高了农民工讨薪的困难。“两难”指的是:一是事实查证难,农民工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善于留存和收集证据,在起诉时缺少必要的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据,难以查明事实;二是被讨薪者,主动履行难,被讨薪者易出现资金条断裂或主观目的不想还薪的状况,在审判后,也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影响。

因此,给予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以下建议:

劳动者:一是要积极主动与相关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相关薪资待遇及发放日期;二是在遇到拖薪欠薪问题时,要善于留存证据;三是在讨薪过程中,要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避免暴力讨薪,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用人单位:一是要确认好资金状态,设立专人专户,用于负责发放农民工工资,避免拖薪欠薪问题出现;二是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台账,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签到,确保工资发放有据可依。三是设立相关信息公示牌和维权告示牌,如遇到讨薪维权问题,可依照公示牌和告示牌进行维权,同时也为农民工群体吃了一粒“安心丸”。

讨薪维权路漫漫,切莫违法路走偏。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要继续加大对恶意拖薪欠薪的处罚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公平,践行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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