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向老师举报同学带了电子设备,并从同学书包里翻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对此,老师奖励了他一瓶牛奶。随后,这名学生被举报对象打伤。家长把动手打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以及中学起诉到法院。
5月28日,湖南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案例。
学生举报同学引发矛盾被打伤
宋可所在的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来校,并鼓励学生举报违规情况。宋可发现同班同学周劲玩手机,趁他不在教室时进行举报,并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了宋可一瓶牛奶。
周劲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都不见了,一旁的宋可承认是自己向老师进行了举报。周劲勃然大怒,将宋可的头、手等部位打伤。班上其他同学叫来老师,宋可被送往医院。
经鉴定,宋可为轻伤二级。因周劲在案发时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劲的刑事责任。宋可一家起诉要求周劲、周劲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三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劲因宋可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将宋可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可此举虽是为了遵守学校规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劲的民事责任。
学校在事发后虽然及时将宋可送医治疗并通知家属,但学校老师在明知宋可拿走周劲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宋可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指出宋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也未及时与周劲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因此,学校也应对宋可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劲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可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缺乏边界、鼓励检举对青少年人格发展不利
“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唐艳说,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对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法院明确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学校各方过错,依法划定各方责任,在有效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也充分提示了学校在制度设置、日常监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孙露青
二审:李记波
三审:王长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