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2024年9月2日,18岁的山东少女小欣(化名)独自乘火车抵达汕头,只为挽回提出分手的男友小杰(化名)。在酒店房间内,小欣苦求复合未果,激烈争吵中情绪失控,用提前购买的水果刀划伤小杰颈部、面部及耳部。经鉴定,小杰所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来自微博@广铁法院截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欣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其为初犯、犯罪时刚满18周岁,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综合全案案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青少年犯罪,惩罚不是终点,帮助他们回归正途才是司法的温度。”承办法官刘法官在宣判时表示。

判决后,刘法官始终关注小欣的状态。当得知其因情感创伤未愈,出现言语骚扰等极端行为,可能危及缓刑考察时,她主动联系小欣父母,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以“知心姐姐”的身份与小欣进行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通话,耐心倾听、温柔疏导,既用法律后果警示冲动代价,又以女性视角共情青春困惑。最终,小欣放下执念,找到新工作并努力实现自我价值,其父母亦寄来手写感谢信,称“女儿曾以为人生就此毁掉,是法官一次次耐心教导,挽救了我们的女儿”。

5月20日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官方网站截图

然而,这一案件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同声音。有网友质疑:“是否考虑过被伤害的少年?他是否也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男方得到了什么赔偿?他受到的司法温度呢?”

带着这些疑问,正观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微博大V@皇城根下刀笔吏发声

记者又就此案件咨询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赵良善表示,从法律条文本身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欣的行为致他人轻伤一级,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法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从法条字面看有一定空间。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小欣初犯且认罪悔罪,法院可能基于这些因素认为其符合缓刑条件。 

但他同时指出,这一判罚在公平性层面存在值得探讨之处。“法律的公平不仅体现在对加害者的惩处,也应体现在对受害者权益的充分保障。”他分析道:“小杰被划伤致轻伤一级,身体上承受了伤害,精神上也可能遭受痛苦。从新闻披露的信息看,未提及小欣是否对小杰进行了经济赔偿或精神抚慰。如果仅从轻处罚加害者,而忽视受害者的权益填补,公众难免会对判罚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加害者对受害者的赔偿、取得受害者谅解等情节,通常会影响量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赔偿或谅解就不能从轻处罚,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应谨慎权衡。“如果小欣没有对小杰进行任何赔偿,法院仅因小欣初犯、认罪悔罪就适用缓刑,可能会让公众觉得对加害者过于宽容,而对受害者的保护不足。毕竟,受害者因这一行为遭受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不应只着眼于加害者的‘可改造性’,而忽略受害者的‘被修复性’。”

此外,赵良善还提到,从社会效果看,此类案件的判罚会对公众产生引导作用。“如果判罚结果让公众觉得伤害他人后,仅因初犯和认罪就可获得较轻处罚,可能会淡化部分人对法律的敬畏。反之,如果在判罚中充分体现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如明确加害者的赔偿责任,再结合其他情节从轻处罚,会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法官在判后对小欣的跟踪回访及心理疏导,赵良善表示认可:“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青少年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有积极意义。但这种关怀不应以牺牲对受害者权益的关注为代价。”他建议,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可更全面地考量案件因素,不仅要给加害者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要确保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心理安抚,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温度并存。

网上的高赞评论

小欣已重新开启生活,但这一案件引发的关于司法判罚公平性的讨论仍在继续。如何在保护青少年权益与保障受害者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仍是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课题。

目前,@广铁法院已于5月20日删除相关微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官方网站已于5月21日上午下架其位于“调解风采”栏目里的“女儿曾以为人生就此毁掉……”文章。


统筹:石闯
编辑:古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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