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 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搭便车”的案例引发关注。

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并让颜某“搭便车”,不幸与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自身与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对此,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在这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进行了合理分配,酌定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此举是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作为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好意同乘”因诠释了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不少驾驶人都乐意邀请他人顺便搭乘自己的车辆。

在本案中,法院鉴于刘某是好意让颜某同乘车辆,酌定其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这种综合考量驾驶人和乘车人责任合理分担的判决,不仅符合我国民法典“好意同乘”可以减轻驾驶人责任的法理逻辑,也契合了公众“做好事应减轻担责”的朴素正义观,彰显了司法为凡人善举撑腰的价值导向,有助于营造呵护凡人善举的法治氛围。

在现实社会,由于车辆在行驶中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不少驾驶人出于可能对同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忌惮而不愿让人“搭便车”。如果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则必然消弭“好意同乘”的正能量,不利于这种善良风俗的弘扬和传承。司法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力量,需要通过鲜明的价值导向对“好意同乘”予以真情呵护,让公众理解、支持施行“好意同乘”善举者减轻责任承担形成法治共识。

我国民法典未施行前,驾驶人邀请他人“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后,如果交警认定驾驶人须负全责,法院一般都判决驾驶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符合法理,但由于忽视了驾驶人的善意初衷,往往容易产生“做好事反而吃亏”的错误导向。因此,司法在处理类似个案时,除了要把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理逻辑融合起来,还应切实解决好这类纠纷赔偿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问题。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种以弘扬助人为乐传统美德为导向的法律规范,从根本上为驾驶人消除了施行“好意同乘”行为时法律责任上的顾虑。

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各地法院宣判了众多驾驶人好意他人搭乘自己车辆减轻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有力助推了人人向善良好风尚的形成。

“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褒扬“好意同乘”这类凡人善举,需要司法就乐善好施者的责任承担给出明确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件典型案件无疑释放了满满正能量。司法机关要公正裁判更多类似典型案例,以鲜明的司法导向,营造出呵护“好意同乘”的浓厚法治氛围,促使这类传统美德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弘扬。

(原题为《用法治呵护“搭便车”的善意》 作者 张智全 来源 江西日报)


统筹:陈若松
编辑:左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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