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同时,从该办法实施之日起,自1978年开始实施的“病退”,即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将停止执行。

病残津贴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在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惠及近3.8亿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为他们提供了更为全面的经济安全保障,成为广大劳动者密切关注的焦点。

该办法是对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重要补充。我国将从2025年1月1日起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并从2030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在此背景下,原有的病退政策中,关于提前退休年龄及累计缴费年限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已对“病残津贴”做出了相关表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此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出台,全国统一的病残津贴标准及实施细则才得以确立。

病残津贴的适时推出,不仅平稳接替了原有的病退政策,确保参保职工在延迟退休改革中的病退权益不受影响,还进一步扩大制度保障范围,放宽了待遇享受条件,有效维护了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病残津贴覆盖所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无论其就业部门和工作年限如何,均不受限制。相比之下,有些地方的病退政策曾要求,必须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及以上才有资格申请。考虑到当前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约80%的劳动者在民营企业工作,且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病残津贴的普遍适用性更符合全民享有、公平普惠的原则。

其次,病残津贴的申领条件仅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极大减轻了参保职工的后顾之忧。而原病退政策除此之外,还需满足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条件。事实上,所有年龄段的劳动者都会面临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需要通过社会保险获得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病残津贴取消了这些限制,为所有年龄段的参保职工提供了退休前的经济保障。

再者,病残津贴的待遇设计遵循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计发办法更为科学合理,有助于激发年轻职工的参保和缴费积极性。为不同缴费年限和年龄的参保职工制定了明确的津贴标准,包括每月津贴金额、支付期限及调整依据,强调了待遇享受与缴费义务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

具体来说,对于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病残津贴待遇与原病退待遇相当,没有领取期限限制,如果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按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如果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则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对于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病残津贴按基础养老金计发,但设有领取期限限制,累计缴费不足5年的可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超过5年的每多缴费1年可多领取3个月。

以一名42岁、在私营企业工作且已累计缴费10年的男职工为例,若他不幸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原病退政策下,他只能在办理退职后获得基本补偿;而在新政策下,他可领取27个月以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的病残津贴,这二者有很大不同。此外,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此前,不符合病退要求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往往需要长期请病假至法定退休年龄,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额外负担。现在,病残职工可以按月领取津贴,获得稳定的经济支持,同时缓解了企业的压力,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环境。

因此,覆盖全体职工的病残津贴,是我国社会安全网不断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职工的责任及对病残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通过社会保险切实减轻劳动者后顾之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原题为《“病退”退出舞台,“病残津贴”能否托举权益?》 作者 刘宏 来源 红星新闻)


统筹:陈若松
编辑:任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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