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规定晚9点后不准跳广场舞?工作人员:群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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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12月2日,许昌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犯该规定,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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