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告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时被告怎么列?
答:原告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时,被告怎么列?这需要根据案涉债权是否经生效裁判确认来确定。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该股东为被告,列债务人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债务人公司与该股东为共同被告。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债务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债务人公司为共同被告。如债权人拒绝追加,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如果存在多个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或者存在控股股东控制多个关联公司,导致各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应将相关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均列为被告。
信息来源:微法聚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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