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权益。
《意见》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可申请病残津贴。申请渠道覆盖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亦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材料,极大便利了特殊群体。
申领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残津贴申请表》及社会保障卡等。对于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由档案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出具认定结论,避免档案调转难题。
病残津贴标准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和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分层核定:
缴费不满最低年限: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若恢复缴费后仍不足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
缴费满最低年限且距退休5年内:执行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后直接转为基本养老金;
缴费满最低年限且距退休超5年: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退休时重新核算待遇。
待遇发放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实现,自申请次月起按月支付。若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恢复缴费,将停发病残津贴并衔接基本养老金制度。
《意见》明确病残津贴与遗属待遇、跨制度衔接等政策的协调机制:
死亡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标准执行,确保家属权益;
跨制度参保:若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在核算待遇前合并账户;
信息化支撑:推动全省社保系统功能升级,实现劳动能力鉴定、资格审核等环节数据共享,缩短办理时限。
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将分级分类开展政策培训,并通过多渠道宣传,提升群众对新政的知晓率。
省级人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格终审及复查鉴定统筹;市级部门承担初审与公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年至少开展3次鉴定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则负责待遇核定、发放及业务协同,确保政策高效落地。
病残津贴制度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措施,旨在为因病致残的特殊群体提供兜底保障,体现社会公平。新政实施后,将逐步替代原有病退、退职政策,推动养老保险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附注:202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病退或退职的人员,将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不重复领取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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