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金融科技本应为消费者带来更便捷、更普惠的金融服务,然而部分平台却在利益驱动下走向歧途。作为国内最早面向大学生提供分期服务的平台之一,分期乐近年来却因“高利贷”“暴力催收”“违规向学生放贷”等问题屡遭投诉,甚至被权威机构评为“不建议下单”等级。
本文将通过翔实的案例调查、数据分析和法律解读,全面揭露分期乐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利率超标、催收暴力、违规向无收入来源学生放贷、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探究其背后的商业模式与监管漏洞,并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行路径。调查发现,分期乐不仅年利率普遍高达36%,远超国家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更通过服务费、担保费、会员费等多种名目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其催收手段包括骚扰无关第三人、冒充公职人员、伪造法律文件等,已涉嫌多项违法;而平台与多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合作模式,更让金融风险在体系内不断积聚。在金融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分期乐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互联网金融乱象的典型样。
高利贷陷阱:分期乐利率远超法定红线
在众多消费者投诉中,高额利息成为分期乐最为人诟病的问题之一。根据黑猫投诉平台的大量案例显示,分期乐平台的实际年化利率普遍达到36%,这一数字远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目前为14.8%)。一位借款人的典型遭遇是:2023年12月27日在分期乐借款25,130元,最终还款总额却高达30,230元,综合年化利率正好达到36%的监管红线。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2025年2月的一笔6692元借款,分12期需还款7884元,利息高达1192元,经计算实际年利率同样达到31.68%。
更为隐蔽的是,分期乐通过多种收费名目变相提高借款成本。消费者投诉显示,平台除收取利息外,还额外征收“担保费”“信息咨询费”“信用评估费”“会员费”等各种费用。有用户反映,其在2024年6月借款15,000元,被深圳市信合元科技有限公司扣费2035元,加上利息后总成本“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贷款利率”。另一位长期用户计算,2019至2024年间贷款本金20万,综合各种费用后的实际费率高达36%,其中不合理收费包括担保费、信用评估费、会员费等合计14,000元。
利率欺骗也是分期乐常用的手段之一。多位借款人指出,平台在营销时宣称“10,000元每天几块钱”,故意淡化年化利率概念,使消费者低估真实成本,而实际费用“翻了3-4倍”。等借款人发现真相时,已深陷债务泥潭。更恶劣的是,合同签订后平台不主动提供合同文本,用户只能在APP上临时查看,且每次申请仅能查看24小时,严重阻碍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法律视角看,分期乐的这些做法已涉嫌违反多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约为14.8%),而分期乐36%的利率已是这一红线的两倍有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则禁止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分期乐并非独自完成这些高利贷操作,而是与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完成放贷。投诉数据显示,分期乐的出资方包括湖北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西安银行、华润银行、德州银行、振兴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中原消费金融等众多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平台获客+机构资金”的模式,使得本应受到严格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通过合作变相参与了高利贷业务,规避了监管对利率上限的直接约束。有借款人愤怒地指出:“我查看了我老公的征信报告,我发现他网贷的平台并不是出资方啊,背后出资大多数都是银行啊!”
面对高利率投诉,分期乐及其合作金融机构的应对态度令人失望。多位用户反映,与客服协商降低利率时,遭遇“固定话术避重就轻,转移话题,指鹿为马”,或“每次都说1-3天联系,实际就硬拖延时间”。即使消费者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也常得到“不归他们管理”的推诿回应。这种系统性、结构性的高利率策略,反映出分期乐商业模式对超额利息的深度依赖,以及金融监管在穿透式管理方面的不足。
暴力催收:从电话轰炸到伪造法律文件的系统性侵权
当借款人因高额利息陷入还款困境时,分期乐的催收手段更是令本已脆弱的财务状况雪上加霜。大量投诉案例揭示,该平台的催收行为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侵权体系,严重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综合消费者反映,分期乐的催收乱象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骚扰无关第三方、冒充公权机关、伪造法律文件以及持续性精神压迫。
通讯录轰炸是最为普遍的催收方式。多名用户投诉,分期乐催收人员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信息,对借款人的家人、朋友、同事甚至村委会进行频繁骚扰。一位四川的胡先生控诉:“分期乐公司长期多次冒充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恐吓本人,长期通过短信和电话骚扰胡先生的家人和朋友,并于2023年10月12日上午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到胡先生老家对自己的家人进行恐吓”。更有甚者,催收方将借款信息以邮寄方式发送至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导致借款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名誉受损”。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分期乐催收的第二个特点是冒充公权机关,伪造法律文件进行威胁。2025年1月19日,一位借款人遭遇了典型的“冒充公职人员”催收:有人自称当地信访局人员,声称分期乐已委托律师查询其档案,将联系父母并起诉;一小时后,又有人冒充户籍所在地信访局向借款人母亲重复同样话术。此外,催收方常冒用“政信法律”“广东大商律师事务所”等名义发送虚假法律文件。有用户提供的证据显示,催收方伪造担保人信息,向通讯录联系人发送虚假担保人短信,将实际逾期7700多元的债务虚报为19,695.3元。这些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以及第279条的招摇撞骗罪。
从时间维度看,分期乐的催收呈现出高强度持续压迫的特点。多位借款人描述,逾期后一天会接到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催收电话,即使已与平台达成延期还款协议,骚扰仍不停止。一位用户控诉:“在能联系上我的情况下,发信息骚扰除了我以外的第三方,骚扰我家人。在和平台说明了事情之后,平台承诺会对我全面停止催收30天。但其间家人却一直收到催收短信。联系客服,客服说可能是员工个人行为。”这种“承诺停催却食言”的做法,反映出平台对催收行为的管理混乱。更令人忧心的是,有借款人因不堪催收压力表示“已经精神失常”“现在心情崩溃无法正常生活”,凸显暴力催收对心理健康造成的严重伤害。
从法律角度看,分期乐的催收行为已违反多项规定。原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56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而《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13条也规定:“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然而,分期乐的合作方——包括多家持牌银行——显然未能有效约束这些违规催收行为。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分期乐一方面纵容暴力催收,另一方面却对借款人的合理协商请求置之不理。多位因疾病、失业等原因暂时无力还款的借款人反映,他们主动联系平台说明困难,寻求延期或分期方案,却遭到拒绝。一位患病借款人表示:“在此之前一直联系分期乐平台以及振兴银行出资方,要求给予我停催方案,振兴银行和分期乐平台一直没给我回信!”这种“只催收不协商”的态度,与《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倡导的“平等协商”原则背道而驰,也违背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理念。
面对如此系统的催收侵权,消费者的维权困境同样值得关注。由于催收公司往往异地操作,借款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常遭遇管辖难题;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又可能得到“不归本部门处理”的回复。这种监管缝隙,使得暴力催收违法成本极低,进一步助长了不良催收风气。正如法律专家在《瞭望》周刊中指出的:“与互联网银行绑定的‘暴力催收’行为,被纳入刑事打击的较少,除非在催收过程中导致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或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程度,才能达到刑法的追诉标准。”
违规校园贷:瞄准无收入学生群体的商业陷阱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向在校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分期乐仍被多次曝光违规向大学生甚至高中生提供信贷服务。这一行为不仅违反多项监管规定,更使缺乏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群体陷入债务泥潭,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调查发现,分期乐的校园贷业务具有目标群体年轻化、营销方式诱导性强、还款催收连带家庭等特点,形成了完整的“收割”链条。
分期乐的校园贷业务最早可追溯至其成立初期。中国商报2024年5月的报道显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刑终169号刑事判决书中,分期乐工作人员刘某的证言明确承认:“公司经营分期乐网络平台,主要服务大学生群体。”其业务模式为:学生提交个人信息经审核后,可通过平台购物并由“高校经理”交付商品,然后向公司分期还款;或在线下合作商户购物,由公司向商户付款,学生再向公司分期还款。这种模式看似便利,实则将无收入学生置于高风险债务中。
更令人担忧的是,分期乐的目标客户已下沉至高中生群体。中国商报报道显示,“2016年至今,分期乐一直存在涉嫌诱导高中生分期消费或者违规向他们放贷的行为”。新华社2019年报道《创业贷、培训贷、求职贷……禁令之下校园贷“披马甲”依然横行!》中,有当事人揭露:“‘分期乐’故意诱骗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超能力消费和借贷款,在学生没有还款能力时就进行电话和短信轰炸威胁,进而‘绑架’家长还款。”这种针对未成年或刚成年群体的信贷扩张,明显违背了金融机构应遵循的适当性原则。
从监管角度看,分期乐的校园贷业务直接违反多项政策禁令。2016年,原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校园网贷业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明确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2021年,银保监会等部门进一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然而,分期乐通过技术手段和话术包装,持续规避这些监管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分期乐的校园贷并非孤立运作,而是与多家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完成。一位2017-2021年在校期间使用分期乐的大学生投诉指出,其借款的实际出资方为新网银行,而“2017年明文规定不允许向无收入来源的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2021年监管再次强调:“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一是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已放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二是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排查,限期整改违规业务,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要求。”然而,新网银行等机构通过与分期乐合作,变相规避了一些监管要求。
分期乐校园贷的危害后果已在多个案例中显现。学生群体通常缺乏金融知识和还款能力,一旦陷入高息贷款,很容易通过“以贷养贷”陷入债务漩涡,而分期乐的应对方式不是理性协商,而是通过骚扰学生家长进行催收,将经济压力转嫁给家庭。正如新华社报道所揭示的,这种模式实质上形成了对家长的经济“绑架”。长期来看,这不仅损害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还可能衍生心理健康、家庭矛盾等社会问题。
从消费者投诉来看,分期乐校园贷的利率问题同样严重。虽然学生群体理论上应享受更严格的利率保护,但实际上他们支付的成本与普通借款人无异,同样面临36%的高额年利率和各种隐蔽收费。一位曾经的学生借款人要求“新网银行和分期乐平台退还我期间所有利息”,反映出学生群体对不公平借贷条件的事后觉醒。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分期乐官网自称“开创了中国分期购物电商模式”,却对校园贷的社会争议避而不谈。在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分期乐2016年10月宣布升级为乐信集团,试图通过集团化运作规避对单一业务的监管。然而,从投诉数据看,这种组织架构调整并未带来业务模式的实质性规范,校园贷变种仍在暗中进行。
校园贷乱象的持续存在,反映出监管执行仍存在漏洞。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跨区域特性使得属地监管难以有效覆盖;另一方面,平台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造成了监管责任模糊。此外,学生群体金融知识不足、维权意识薄弱,也使得违规行为难以及时被发现和制止。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教育、金融、公安等多部门协同,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同时入手,构建更完善的校园金融生态。
信息黑洞:合同不透明与个人数据滥用的双重侵害
在金融消费关系中,信息对称是公平交易的基础,然而分期乐的运营模式却充斥着信息不透明与数据滥用问题。综合消费者投诉与媒体报道,分期乐在合同披露、费率告知、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系统性信息控制机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这种信息黑洞不仅存在于贷前阶段,更延伸至贷后管理乃至催收全过程,使得借款人处于极端弱势地位。
分期乐最为消费者诟病的是其合同不透明的操作方式。多位借款人投诉指出,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平台“不同意就无法下一步,属于霸王条款”,而合同签订后“不发送合同,只能在app上查询,还需要和客服申请,申请一次只能查看24个小时”。这种人为设置的信息获取障碍,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2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的规定,也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9条要求的“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更为严重的是,分期乐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系统性违规。大量投诉显示,平台非法获取借款人通讯录信息,并用于催收目的。一位借款人控诉:“分期乐金融未经我的允许,将我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通讯录信息、网络信息、户籍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以便于组织人员利用用户隐私信息进行非法催收活动。”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2024年4月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分期乐将借贷人信息泄露给所谓的“广东大商律师事务所”,该机构“以纸质函件、电话骚扰、信息骚扰等不当方法给借贷人以外的村委、朋友等发送严重不符的金额函件”,导致借款人名誉严重受损。
从技术角度看,分期乐获取用户通讯录数据可能涉嫌违规收集。多位用户反映,在借款流程中需要进行人脸识别,而平台可能借此过度获取手机权限。有借款人指出:“用户通过分期乐App借款,人脸识别人证,没有要求平台替个人担保,去做贷款业务。所有的签名合同签订都是打印上去的。”这种“系统默认签订”的操作,剥夺了用户的真实知情同意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告知-同意”核心原则。更令人担忧的是,有用户发现平台“隐瞒用户,替用户做担保协议向出资方借钱,事前不通知”,反映出其信息不透明已不仅是服务瑕疵,而是系统性欺骗。
在信息披露方面,分期乐同样问题重重。消费者普遍反映,平台在营销时故意淡化真实借款成本,宣称“10000元每天几块钱”,而实际费用“翻了3-4倍”。这种营销话术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17条关于“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规定。此外,平台对出资方信息的披露也极不充分,多位借款人表示在借款时并不清楚实际资金提供方,直到查询征信报告才发现“背后出资大多数都是银行”。这种信息遮蔽,使得借款人难以直接向资金方主张权利。
来源丨经济格局
撰文丨九裘小妹
编辑|邹猫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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