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迅
如果你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突然被地面路障绊倒摔伤,你会怎么处理?是选择自认倒霉算了,还是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
上东里小区老人被绊倒事发地周围环境
2024年12月29日晚,一名68岁的老太太送完学生回来,走到上东里商业区时,被路面安装的一排20多公分高的钢管绊倒,致使头部被撞倒在地、浑身疼痛难以站起。对面儿童游乐场的两名小学生看到此情此景,不假思索立即跑到面前帮忙将老人扶起来,老人向孩子们衷心道谢之后一瘸一拐地回了家。
当晚老人被绊倒时,事发地人行道路上缺乏足够的照明设施,晚上光线昏暗,而路障对行人有一定的危险性,责任方上东里物业没有采取道路安全提示、无任何警示性标志、路障上不具备夜晚高亮反光贴。这对于年轻人来说无关紧要,但是对于老年人和残疾人来说,造成人身安全的隐患极大。
上东里小区外围布满了黄色路障
上东里位于郑州市金水东路与芦医庙大街交汇处,是上东生活综合体的商业部分。老人绊倒被摔的地方在上东里东南角的儿童乐园对面路边。经记者现场查证,此处设立的银色钢管路障每条长150厘米、高23厘米、宽8厘米,间距7厘米,每条钢管路障之间仅能容下一排脚趾头的距离,行人通过需要高抬一条腿才能横跨过去;另外,在商场四周发现,黄色钢管路障如同丛林一般围满了整个小区,每条钢管长200厘米、高30厘米、宽8厘米,钢管密密麻麻占据着每一条主干人行道路,摇一摇纹丝不动与地面焊接坚固之极;又见,小区门口两边所有路面整体缺失残疾人通道,仅有的一个好似安全出入的小口也被栅栏封锁,还有两把锈迹斑斑的锁紧紧的扣在上面,显然在平时不怎么得到使用。
现场测量银黄两色钢管路障尺寸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强调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性,包括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这些法律精神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社会各方面,包括小区建设,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相关法规虽然主要关注道路交通的无障碍建设,但也间接体现了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关怀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小区是否设置残疾人通道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小区规划、建设成本、居民需求等。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责任,小区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考虑设置残疾人通道,以方便残疾居民的生活和出行。所以,从直接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小区门口没有残疾人通道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从法律精神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小区应当考虑设置残疾人通道以满足残疾居民的特殊需求。
据当事人讲述,她已经在这个小区被绊摔倒过两次,每一次摔倒都要异常艰难地爬起来,一瘸一拐地回到家躺在床上,很久都歇不过来劲儿。老人说不想给任何人添麻烦,所以每次都不愿声张,选择自己疗愈。这次摔倒被家人知道后,老人坚持说不要任何赔偿也不愿对外声张,但是家人想通过公开渠道发声提醒,以免别人再受到类似的伤害。
上东里小区外围环境走访拍摄
在小区附近随机走访中,有路人向记者反映这里时不时能看到有人被路障绊倒摔倒,特别是老年人和小朋友在这里会经常被摔,很不安全。有群众认为,此举是商场物业人为“下绊子”阻碍居民出行,造成人身安全隐患,应当拆除道路障碍,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也有居民认为,此举是为了规范停车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此举在文明城市的创建过程中究竟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有待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深思。
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段胜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如果路障是由于道路施工或管理不善导致的,施工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如果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路障是他人随意堆放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因路障绊倒导致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商场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消费者或他人受到伤害。
在生活中如遇此类情况,我们应该积极维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以报警查询到施工方或管理方,充分沟通解决方案或走法律诉讼途径。当然,证据的留存是十分必要的,如现场的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就医发票病历等,都需要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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