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10月30日,庚星股份发布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大宗业务新品种拓展等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歆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每笔借款的具体期限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鉴于浙江海歆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二)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董事会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财务资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不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向浙江海歆借款共计65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薪资及补充流动资金;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庚星股份称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大宗业务新品种拓展,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本次借款利率水平公允,且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1月15日,庚星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被立案原因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君告诉雷达财经,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天眼查显示,庚星股份成立于1996年,浙江海川能源成员,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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