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以乡镇政府为被告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起案件也是吉林市辖区内“事权下放”,将部分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后,审理的首件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某乡镇村民常某曾因擅自在林地上建房修路被刑事处罚,常某在被处罚后依然怠于采取措施将被破坏林地进行恢复。区检察院向镇政府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尽快拆除违建恢复林地。但镇政府迟迟未能联系到常某,该处违建是常某唯一一处住宅,考虑到多种因素因此未能及时拆除,这也导致林地依然处于被破坏状态。检察院认为镇政府未能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资源,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先期研讨。

庭审过程中,检察院发表了公诉意见,着重向法庭释明检察建议发送情况以及涉案林地现场踏查情况,镇政府也重点对自身履职不能原因进行了答辩。在双方逐一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审判长周晓东当庭宣判,判决镇政府在两个月内恢复案涉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不再上诉。

庭审过后,考虑到常某家庭条件困难,在拆除违建房屋后便失去居住地,合议庭特意联系检察院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前往林地现场,一方面同检察院查看林地恢复进度,另一方面与镇政府沟通常某的居住安置问题。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问题得以解决,同时常某也表示一定积极配合对被破坏林地进行恢复。至此,不仅被破坏的林地得到了快速恢复,也为常某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既保护了环境资源,又将司法温度传递给了群众百姓。

司法裁判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

本案在裁判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司法活动预防性、修复性、公益性、协同性特点,突破传统行政诉讼以行为标准认定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模式,以结果标准或行为与结果的双重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对于今后的类案审判具有法律上的指导意义。同时,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借此契机,提升了村民百姓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类案件执法水平,切实实现对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的监管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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