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未按承诺帮儿子买房,被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父子签署的协议实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双方一致确认购房款100万元尚未交付,故老陈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其作为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老陈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以其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协议,又在案件审理中再次表示撤销赠与,故案涉协议已经撤销,小陈无权向老陈要求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来源:无锡中院、江苏高院
本号编辑:马本福 (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前沿》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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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007
本人为河南法治前沿融媒体发展中心暨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前沿》栏目融媒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