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法院 以案说法丨先行清偿 让农民工不再烦“薪”

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建设者

为城市发展付出了无数汗水与心血

农民工的权益应依法获得保障

以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

看上街法院如何帮助农民工老李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基本案情

A房地产公司将某楼盘项目发包给B建设公司(总包单位),B建设公司又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甲劳务公司。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工头张某带领农民工老李在该楼盘为甲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从事外墙粉刷等工作。工程结束后,张某与老李进行工资结算,尚欠老李10000元未付,并由张某给老李出具欠条一张。由于张某一直无法向老李结算工资,迟迟拿不到工资的老李,遂将B建设公司、甲劳务公司及工头张某一同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B建设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没有对分包单位甲劳务公司及工头张某尽到监督义务,导致拖欠农民工老李的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B建设公司应对老李的劳务工资应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法官说法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是农民工生活的基本物质基础,在农民工从事的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农民工维权困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政策法规方面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判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使政策真正落地,让农民工在付出辛劳汗水的同时能够及时获得足额的相应的劳动报酬,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法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吴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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