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通过“保全+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企业按协议内容履行相关还款义务,维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促成双方企业共赢。
被告A公司经营范围为热能设备、换热站设备等,被告聂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年与原告B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某沟通联系,采购阀门及相关配件。2014年至2015年,被告因施工需求多次从原告处采购阀门,先后出具欠据4张,欠款总计为113,830.00元。2018年8月,苑某通过微信与被告聂某沟通,聂某承诺分两次偿还,并于2019年3月22日以公对公汇款方式还款 53,83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原告为此支付税款8,612.00元。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1月16日,被告先后三次从原告处采购阀门,分别欠款402元、2172元、69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始终未支付剩余63,266.00元货款,原告遂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A公司、聂某立即偿还原告货款 63,26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43 ,263.92元,本息暂计为106,529.92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A公司、聂某向原告支付税款8,612.00元(以 53,830.00元为基数,按16 %计算);以上金额总计为115,141.92元。
3.依法判令被告A公司、聂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
2023年9月14日,B公司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A公司、聂某名下银行存款115,141.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为切实保护B公司的合法债权,承办法官在审查一系列证据材料后随即制作保全裁定书,第一时间与执行局沟通,对被告进行网络查控,在征求了原告的意见后,不仅冻结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还冻结了聂某的微信、支付宝,起初银行账户中仅有9000余元,但随着资金的流动,A公司银行账户中一次性进入150000元。被告由于微信、支付宝支付功能受阻,便联系法院询问情况,承办法官与其讲明情况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劝导被告要重视企业形象及未来发展,消除因欠款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次日,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一次性支付欠款115,141.92元。原告也在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解除对A公司的保全申请,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至此,两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就此解决。
辉南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在涉企案件办理中秉承调解优先原则,能动司法、高效解纷,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助力企业发展,以高效的办案方法,为企业打造健康、稳定、法治的营商环境。(辉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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