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5月2日发布情况通报:
针对近日网民反映“游客不买东西被导游辱骂”问题,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辱骂游客当事人姜某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涉事旅行社西双版纳走趣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游客要求,且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安排的情况下,带旅游团队游客到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辱骂游客当事人姜某处以1万元罚款。
二、对西双版纳走趣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马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
如果您在西双版纳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或0691—2122323进行投诉,我们将全力维护好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持续深入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西双版纳旅游品牌和形象。
西双版纳走趣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04月20日,注册地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路4号滨港国际二层商铺D2,法定代表人为李娜。李娜持股70%,吴建涛持股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姜某付出的代价显然没有拥有导游、领队证的人大,毕竟导游证和领队证要考试,旅游法对这类黑导游的处罚过轻了。但姜某的问题仅仅是无证带团吗?无证带团且辱骂游客处罚这么轻会不会导致其他拥有导游证但是害怕处罚遵纪守法的导游心理不平衡?
我要是旅行社老板,我就专门用这种人带团,最好原先混过黑社会的那种,反正处罚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
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2016年、2018年两次修正。
4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组团社要切实承担旅游安全保障责任,受组团社委托的旅行社要做好宣传、招徕等环节的代理事项,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和责任承担,避免推诿扯皮,损害游客权益。在地接过程中发生欺骗强迫购物等现象的,一并查处、追究组团社责任。
2017年4月15日云南严厉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以来,至2018年4月17日共查处旅游行业商业贿赂行为43起,依法逮捕了2件购物店向旅行社商业贿赂案共5名犯罪嫌疑人。
2019年7月的新闻报道显示:近年来,一些“零价、低价”旅游团如雨后春笋般产生,背后藏匿着“吃回扣”的利益链。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3起涉“旅游行贿、受贿”案件,毛某某通过“返点”的形式回报旅游资源团队提供者,短短一两年间,行贿额高达上百万元。
最终,西山法院判决毛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308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判被告人赵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综合)
文化旅游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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