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指引提出,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不减损文物价值、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必要的适应性改造。
据悉,古建筑中的“宅邸民居”、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的“传统民居”(以下简称“民居类文物建筑”)总量大、分布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指引指出,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养维护工程免予审批。修缮工程内容较简单的,可适用简易修缮方案,并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工作效率。修缮工程内容较复杂的,仍须编制勘察设计方案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群众难以判断工程性质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予以说明确认,必要时可赴现场确认。
指引明确,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不减损文物价值、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必要的适应性改造。可包括:安装空调、设置或升级厨卫设施、干槎瓦屋面增设防水构造、改善门窗隔热性能、改善地面隔潮性能、改善墙体隔音性能、不涉及原历史装修的粉刷饰面、提升消防性能、改造升级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设备。
适应性改造应尽可能与修缮工程或简易修缮工程一并设计、施工。如单独实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监督,选择恰当的位置、技术路径和材料,不应套用当代建筑规范,避免对文物造成负面影响。必要时可赴现场踏勘协商。
指引还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是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主体,要统筹兼顾文物保护与民生需求,为修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专业队伍、工作经费、政策机制等方面的有力保障,探索配套的补助机制,让居住在文物建筑中的群众也能享受现代生活。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托文物保管所等做好技术审核与咨询服务,开展好修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改善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保存状态。
(作者 宋雪 来源 央广网)
编辑:许怡童
二审:曹继慧
三审:王绍禹
iPhone版
Androi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