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带货主播李佳琦直播期间发出一句不当言论,曾将国货“花西子”品牌推上风口浪尖,随后“花西子”发布一篇公开信回应舆情,却又被不少网友嘲笑“公关水平有限”。
网友赵某,在公众号发布了文章《对话花西子离职公关:声明像小学生作文,无法对抗老板意志》,引发了大量转载和网友热议,也因此得来一纸诉状。2025年4月,赵某被“花西子”以涉嫌商业诋毁为由起诉,索赔50万元。
10月17日,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
一审判赔30万元,二审今日开庭
今年6月27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文章中所用“小学生”等表述对花西子品牌有侮辱、贬损之意;文章内容与事实不符,误导公众对花西子品牌的管理能力及领导决策能力等产生负面认知。此外,该文章发布时间点恰处于舆论对花西子品牌高度关注期,利用文章引流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一审宣判称,赵先生需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一审中,赵某文章内对话的花西子离职公关,未出庭作证,法院亦未成功与该员工进行核实。
赵某对判决表示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二审申请李佳琦出庭,此前曾尝试与品牌和解
“此次二审开庭,我们也向法院申请李佳琦出庭作证,证明花西子舆情的产生与他的不当言论有关。”10月16日,当事人赵某的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告诉正观新闻记者。
对涉案报道中关于“人员变动”的描述,周兆成认为不存在夸大或虚构情形。至于“小学生作文”争议表述,也是源于采访对象的个人评价,赵某仅为客观引用,并非主动创设。且该表述并无直接侮辱属性。按照“言论应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司法原则,此类非侮辱性意见的引用,根本不构成对企业商誉的损害。
“涉案文章本质是媒体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履行舆论监督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可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周兆成表示:“赵某的采访对象系花西子公司离职员工,具有可信信息来源。赵某作为媒体持有完整的采访原始载体,报道内容也有明确的信息出处,并非主观编造,符合新闻报道规范操作。”
从法律适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竞争关系”,核心在于存在同业经营或争夺交易机会的客观行为。赵某运营的自媒体属文化传播范畴。媒体与化妆品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竞争关系”。这样认定实质上压缩了正常舆论监督的空间。
商业诋毁的成立,必须以“故意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为前提。赵某发布涉案文章,本质是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履行舆论监督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可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其既未引导负面评价,也未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周兆成称,代理二审后,曾推进赵某与花西子积极沟通,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和解。赵某也亲自去杭州花西子公司表达了诚意,但未达成和解。
代理律师周兆成(左)和当事人赵某(右)
二审提交多组证据 未当庭宣判
10月17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
“这次我们带来了96组证据。”周兆成告诉正观新闻记者,二审中文章涉及的“花西子离职公关”侯某仍未出庭,“对我们提出要求李佳琦以及花西子创始人出庭的申请,法院没有准许”。
周兆成表示,此次二审,他们向法庭提交了赵某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书、过往从业经历和行业荣誉等,以证明赵某一直从事专业媒体采编,对“事实核查”有相关的专业素养。同时,以当庭出示涉事账号后台收益数据、账号内容、梳理舆情事件的时间线等方式,来证明双方并不存在“竞争关系”,花西子的损失和赵某文章也无因果关系。
“2023年9月10日李佳琦‘工资没涨找自身原因’的言论引爆第一波舆情,9月19日花西子发布《一封信》,又引发第二波差评。赵某的文章发布于9月20日,此时花西子的舆情早已形成,而且在赵某发文前,很多权威媒体已经报道了‘花西子公关部离职’,相关话题也冲上热搜,赵某只是跟进热点,我认为不能把早已存在的经营损失,算到他的头上”,周兆成称。
此次,花西子方面由两名代理律师出庭,仍坚持认为赵某系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身份,与花西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并且认为赵某发文诋毁了花西子商业信誉。
现暂时休庭,择日将继续开庭。
编辑:程子鑫
统筹:石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