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收入、使用、公示以及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印发《郑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该《办法》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及支出范围

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2.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3.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4.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

5.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共场所进行租赁或者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行经营产生的收益;

6.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7.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8.公共收益的孳息;

9.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对于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管理办法》提到,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4.补充物业服务费用或公共能耗费用等合法支出;

5.委托第三方的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

6.购买房屋、电梯等综合商业保险费用;

7.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物业服务人可以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

关于管理单位,该《办法》提到,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为管理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人是公共收益代管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新物业服务人尚未选聘到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行公共收益的管理职责。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设公共收益管理账户。

公共收益每季度首月公示一次

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也可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当将当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同步在“郑州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长期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公共收益存储银行名称、账号、余额等;

2.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的项目、金额等相关明细内容;

3.公共收益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相关公示材料应留存备查,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异议提出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复。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记者 孙雪苹


编辑:胡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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