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说租一辆新车,每个月租金3137元,租满5年车就归我们了;要是不想继续租了,交满一年租金后可随时退车。”广西的韦女士近日向《法治日报》记者回忆道,去年7月,她和哥哥看到一则“租满就送”“既能赚钱又能得车”的广告,因本就有租车跑网约车的想法,咨询后便当场就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协议。 

韦女士的哥哥按约定支付租金一年,之后因不想再跑网约车,便向汽车租赁公司提出退车申请。没想到,汽车租赁公司以“未按照约定次数对车辆进行保养”为由,拒绝退车。 

“签合同的时候,没人跟我们说过退车有任何限制。”兄妹二人多次与汽车租赁公司协商退车,但对方根本不理会,目前他们只能一边协商,一边无奈地继续还款。“也不知道租满5年送车的承诺,到时候会不会有变故,而且租满5年的花费要近20万元,比直接买辆车要贵很多。”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目前一些汽车租赁公司推出“租满送车”“以租代购”模式,即租车满一定期限后,再将车辆过户给租车人。这种模式看似门槛低、灵活度高,但多名消费者反映遇到了“坑”,租车时对方满口承诺,只谈优点,但在实际用车、退车过程中却设下诸多限制,退租或维权困难重重。 

随时退租难以实现     

2024年,广东的宋先生为跑货运,通过“以租代购”模式在当地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该货车登记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宋先生经某融资租赁公司的推荐,在银行办理了贷款,约定每月还款3500余元,共计36期,全部还款完成后该车辆归宋先生所有。今年3月,宋先生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跑货运了,便找到汽车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协商所购车辆后续的处理。 

“当初说随时能退租,合同里也没提违约金,结果一提退租,汽车公司就不干了。”宋先生告诉记者,汽车公司只愿意“代运营回购”:根据车辆剩余未还款项以及车辆估价,宋先生需要支付汽车公司3万余元(包括车辆的折旧费等),公司收回车辆,后续月供由公司承担。 

“车辆估价全是公司说了算。我们质疑过估价不合理,他们就直接威胁说不回购了!”宋先生气愤地说。迫于汽车公司的强硬态度,宋先生考虑妥协,但细想之后发现,这样一来,银行贷款仍在自己名下,“一旦公司不按时还月供,银行还是会找我。到时候不仅要继续还贷款,车没了,3万元也没了”。 

宋先生从融资租赁公司了解到,如果汽车公司同意在系统内做“债务二次变更”,就可以彻底解除债务关系,后续不会再因车辆问题找他。但汽车公司又提出,如果要变更债务,需要收取6000元“变更服务费”,且明确表示“服务费不退还”“不再签补充合同”。 

“我们担心给了钱,后续要是债务没有变更成功,或者对方故意不变更,6000元又打了水漂。”宋先生说。最终,宋先生一家决定一次性结清剩余26期未还债款,还向公司交了当年的车辆保险、车辆挂靠费、过户费等费用若干,获得了车辆所有权。“当初说好的可以随时退,但真想退却遇到各种‘坑’,最后只能把车买回来再转卖,损失不小。”  

只谈好处就诱导签约     

北京的郝先生因个人征信原因无法办理传统贷款,今年5月,他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相关广告后,从一家汽车服务公司“以租代购”了一辆汽车。 

“一开始用车很顺利,直到租金逾期了4天。”郝先生回忆,当天凌晨他收到汽车公司发来的逾期还款告知函,隔了一会儿就凑钱把租金转过去了,可次日早晨他发现车辆已经被拖走了,“车内还有我的身份证、驾驶证和一部手机”。郝先生和汽车公司沟通时,对方说因他违约,所以将车辆收回,前期给付的首付款和租金一律不退。 

记者从郝先生处了解到,签合同的时候,他看到了“逾期未支付租金,公司有权强制收回车辆”的条款“因为资金紧张,我特意问了销售逾期支付租金有没有商量的余地,销售说只要拖欠时间不长、人不失联问题基本不大,但现在我投诉后,工作人员却说销售的口头承诺与公司无关。” 

郝先生还透露,同一家公司的另外一位购车者因将车开回靠近边境的老家,被公司以“合同约定车辆不得在边境150公里内使用”为由认定违约,车也被拖走了。 

郝先生给记者展示的合同中,确实存在这一用车限制。“签合同时没人提示我们用车有这些限制,说的都是优惠和好处,并且不让我们细看合同内容,一再催促我们签字,说‘正常用肯定没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汽车租赁公司有一套专门的内部话术“诱导”租车者签订“以租代购”协议。例如“每月没有租金压力,还可提前享受用车便利,不想用车随时可以退,没有任何其他条件”“即使征信不完美,但只要签合同,公司就会提供平台,保证你月入一万元以上”“不用担心车辆贬值,等租期到期后,公司会帮你承担这部分风险”等。但实际上,不仅退车有各种限制,公司也会想方设法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一不小心就违约,最后的残值风险只能由租车者承担。 

还有汽车租赁公司直接在合同里“做文章”。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在浙江杭州做生意的夏先生向义乌一车行老板“以租代购”一辆尾标为“E300L”的奔驰车,约定租满36个月过户、提前付款无违约金。他首付7万元,后每月向义乌某公司付款5040元,36个月总费用25万余元,却仅收到出租方空白、型号写着“奔驰e”的合同照片。8月,夏先生去4S店保养时,发现车辆型号实为E200,与尾标不符(两款车辆二手车价格相差近一倍),提出退车遭拒。9月1日,夏先生拒付8月租金,13日准备还车时发现车辆被拖走,车内贵重物品还未取出。目前,夏先生已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各种原因克扣费用     

今年5月,浙江的李先生以首付6.6万元、月供8000元(36期)形式“以租代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李先生说:“用车的成本太高了。车租来刚开了10天,就损失10万元。” 

当中发生了什么? 

李先生告诉记者,提车仅10天,车辆就在高速上被货车追尾报废了,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对方保险公司同意全损理赔38.4万元。“没想到,租车公司不同意全损理赔,非要修车,还要扣我3.4万元折旧费。”李先生说,他担心大事故车存在安全隐患,不愿意再继续租用,却被公司告知“若退车,首付和折旧费都将不予退还(共计10万元)”。李先生和租车公司多次协商,对方提出了一个“看似合理”的方案:一次性结清剩余租金,公司协助李先生办理车辆过户和理赔手续。 

李先生同意并付款后,租车公司却将过户事宜一拖再拖,称要三四个月后才能办理。“他们就是故意拖到车修好,到时候保险公司不赔付全损,知道我不会要大事故车,再逼着我违约,扣掉我的首付款和折旧费。”李先生说,他准备去该汽车品牌总部作进一步协商。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正犹豫要不要起诉,“咨询了律师,说合同里全是对公司的保护条款,我怕打官司耗时费力,最后还打不赢”。 

记者采访了解到,多名受访者是出于“租赁期内想退就退,不退还能得车”“征信存在问题无法正常车贷”等原因选择“以租代购”形式,却在实际用车过程中,因车辆所有权不在自己名下,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少人为了减少损失,只能被汽车租赁公司“牵着鼻子走”。 

“刚接触以租代购时以为占了便宜,想退租时却发现全是‘坑’,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我一定充分了解相关条款,保护自身权益。”有受访消费者如是说。  

汽车“以租代购”乱象频发,专家建议: 

设定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5%  

首付1万元,不用过征信,手续简单提车快,只需身份证和驾驶证,爱车马上开回家,3年后爱车归你!” 

这类主打“低门槛购车”的广告在社交平台上十分常见,还有一些招聘广告瞄准了想从事网约车、货运行业的人群,打出了“既能赚钱又能得车”的噱头,看起来既省时又省钱。 

但《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种“以租代购”的购车模式实际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公司展示虚假跑车流水,故意模糊“以租代购”合同性质,用话术将其包装成普通租车合同,承诺可以退租,让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匆忙签约。一些合同条款权责不对等,条款大多倾向于保护公司利益,而对消费者义务、违约责任规定等细致严苛。一旦消费者想要退租,汽车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相关方就会相互推诿责任。 

“以租代购”的实质是什么?如何才能有效规范相关市场秩序?记者采访了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和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季运达。 

记者:“以租代购”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什么?部分公司以“租车”名义诱导消费者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刻意隐瞒“购车”属性,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季运达:汽车领域所称的“以租代购”,一般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消费者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特定汽车销售方采购指定车辆,并将其租给消费者,消费者定期支付租金,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消费者仅有使用权,租约期满后,通常约定消费者象征性支付一笔买断费,从而取得车辆所有权。 

这种“以租代购”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果经过正当宣传,双方平等自愿签署相关协议的话,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商家存在以“租车”名义,承诺可以随时退租,但实际与消费者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协议,则可能涉及如下违法情况: 

首先,可能涉及民法上欺诈、显失公平及格式条款无效等问题。如果商家在宣传时声称可随时退租,但对退租违约金刻意隐瞒,违反了合理告知的附随义务,使消费者产生可以无代价退租的错误认识,可能涉及民法上的欺诈。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加入过于严苛的条款(如限制过户,否则将没收定金或需承担高额违约金等),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可能涉及显失公平问题。这类条款往往是汽车金融公司单方制定,消费者在签署时无权修改或提出异议,可能构成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或豁免公司方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 

其次,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一些商家在宣传的时候,虚构跑车流水,引诱消费者购买车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记者:这类商业模式会产生哪些不良现象及后果?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季运达:这样的商业模式可能催生极端操作,导致市场竞争无序。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通过“零首付”“零手续费”等极端优惠吸引客户,实则通过隐性收费、违约条款等方式盈利。这种模式如果盛行会迫使合规企业要么跟进“套路”,要么被挤出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将导致大量劣质企业充斥市场。部分无良企业会利用消费者仅有汽车使用权这一特点,将车辆重复抵押、出售,或在消费者逾期时暴力收车、索要高额违约金。还有一些平台型企业并非自有车辆,而是通过第三方经销商“垫资拿车”,再转租给消费者,一旦资金链断裂,平台可能直接跑路,导致消费者“车财两空”。 

尤金堂:依据相关规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消费者因欺诈行为遭受损失,可主张“三倍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消费者可主张“二倍赔偿”(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记者:对于汽车“以租代购”中存在的缺乏收费标准、退租流程不透明等问题,您有何治理建议?     

尤金堂:应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建议由多部门联合出台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管理相关办法,填补行业规范空白。 

具体来说,提升准入门槛,要求经营者须具备“融资租赁资质”或“汽车租赁资质”,同时满足一定硬性条件,确保资金实力;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且需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备风控数据。 

加强合同规范,如合同采用标准化模板,对所有权转移条件等条款进行重点明确,避免模糊表述;明确租金构成,禁止隐性收费;细化退租流程,如区分“有责退租”与“无责退租”,并分别明确相应情形。 

在监管层面,应强化多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市场监管+银保监+交通监管”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监管无死角。 

市场监管部门应对虚假宣传(如“零首付”“不看征信”等宣传表述)和格式条款违法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同时对违法商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银保监部门应聚焦资金流向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如要求经营者设立“以租代购”专项资金账户,租金收入须全额存入该账户,且仅可用于车辆采购、维修及业务运营,禁止挪用于其他投资。 

交管部门应对“以租代购”车辆的运营资质进行专项核查。若车辆用于网约车,需核查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驾驶员须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两者缺一的,责令经营者停止该车辆的租赁业务,并处以罚款;建立“以租代购”车辆备案制度,经营者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备车辆信息及租赁期限,便于后续监管。 

在行业层面,推动自律约束与标准建设,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规范宣传用语,如明确禁止使用“零风险”“月入过万”等夸大、虚假表述,要求宣传内容需真实反映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所有权转移条件等核心信息,且在显著位置标注“风险提示”。设定违约金上限,如统一规定:“退租违约金不超过剩余租金的10%,且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5%”等。 

季运达:应构建纠纷快速处理渠道。设立专门的汽车以租代购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监管人员、法律专家、行业代表等构成,当消费者与企业出现纠纷时,能快速响应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小额纠纷适用简易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可以预先设置标准化的仲裁流程,缩短案件受理、审理、裁决时间,降低消费者维权时间成本。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梁姗姗
二审:李记波
三审:王长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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