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8旬老人被多年素无交集的大女儿姜某某伪造证件取光其40万元养老钱,刑事判决仅认定20万元盗窃(已退),剩余15万元未认定。9月10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针对该15万元的争议做出民事判决,要求大女儿姜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母赔偿 15万元。

 

周兆成律师与老人的合影

前情回顾:大女儿突然现身调包老人身份证取走40万

正观新闻此前报道,因家人无暇照顾,成都一位身患老年痴呆和精神疾病的84岁老太太,被送入当地成华区建设路的一家养老院,老人的小女儿作为监护人与院方约定,老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得独自或者被他人带出养老院。然而在院期间,老人与前夫所生、数十年素无来往的大女儿却突然出现。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3月20日刑事判决书显示,2024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姜某某明知其姜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情况下,仍与姜母一同前往银行,将两张原存放保管于姜母的小女儿黄某处的两张定期存单(每张 20万,金额共计40万) 通过挂失的方式进行补办。后姜母将挂失后补办的其中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交给姜某某保管。

2024年9月初,姜某某为了盗取姜母交给其保管的20万元定期存款,联系他人伪造姜母的居民身份证。2024年9月11 日上午,姜某某来到姜母居住地,趁姜母不备,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姜母的真实身份证调包。后姜某某于当日去银行使用姜母的居民身份证将定期存单提前支取,盗取存单内本金及利息共计200122.5元,并将部分赃款耗用。

法院认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 2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姜某某盗窃近亲属财物,且已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对姜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针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姜母到姜某某家中玩耍期间,姜某某违背姜母的意愿,窃取姜母现金人民币15万一事,法院认为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不予认可。

本次民事判决:赔偿争议15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关于姜某某是否存在侵害姜母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于2024年8月19日取得姜母的银行存款15万元,辩称是由姜母对其进行赠与,并提交了养老院院长、护工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成都东郊支行工作人员陈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证言仅能反映姜母取款的经过,无法证实姜母向姜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

养老院院长、护工肖某某的证言仅能反映出姜母与两位证人沟通过自己的家庭情况以及个人对财产处置的打算,但并未明确提出要对姜某某赠与15万元,且姜母在2024年9月17日、2024年9月30日的报案陈述中均未明确表示存在赠与姜某某15万元的意思表示,故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姜母赠与姜某某15万元。姜某某无权使用姜母的财产,侵害了姜母的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代理律师:这一判决保护了八旬老人的合法权益

正观新闻:周律师,您代理的姜母一案获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姜某某女士向您的当事人赔偿15万元。您如何看待这一判决结果?

周兆成律师:首先,我和我的当事人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表示充分的尊重和认可。这一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尤其保护了一位年逾八旬、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此感到欣慰。判决清楚地认定,被告姜某某女士2024年8月19日的行为构成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观新闻:本案中,法院支持了15万元直接财产损失的诉求,但驳回了关于维权成本、养老院支出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您对此有何评论?

周兆成律师:我们尊重法院基于事实和法律的裁量。本案的核心是维护姜母老人的核心财产权益,判决责令侵权人返还其非法取得的15万元本金,这无疑是本案最关键、最重大的胜利。这确保了老人的基本财产得以追回。

关于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从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出发,认定交通费、住宿费等属于维权成本而非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适用于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的情形。尽管这些请求未获支持,但我们理解法院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作出的严谨判断。我们的主要诉讼目标已经达成。

正观新闻:我们注意到,被告方曾辩称款项是“赠与”且养老院已进行了部分赔偿。判决为何没有采纳这些观点?

周兆成律师: 法院的认定非常清晰。首先,所谓“赠与”的说法完全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我的当事人姜母女士早在2023年就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并于2024年10月被正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做出有效的赠与意思表示。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老人有过家庭情况的沟通,无法证明存在明确、有效的赠与15万元的法律行为。法院驳回这一辩解,是事实和法律的必然。

其次,养老院基于人道主义支付的补偿款,是其与我的当事人达成的独立协议,明确约定不影响其他责任方的义务。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责任分担,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姜某某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维护了侵权责任认定的独立性。

正观新闻:您下一步有何计划?

周兆成律师:目前,我们将密切关注判决的履行情况。我们的当事人坚决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姜某某女士未在判决生效期内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我们将毫不犹豫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其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坚决捍卫这份来之不易的公正判决。


统筹:石闯
编辑:岳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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