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肃文学如何界定抄袭?如何看待那些原创“纯度”不高的作品?围绕这些问题,互联网上掀起了新一轮讨论。
事情源于博主“抒情的森林”发布的系列博文,从去年开始,他在个人账号上陆续发布对比图,涉及丁颜、徐衎、焦典等多位青年作家。人们发现,这些近年来在文坛崭露头角的新人作品中,部分语言、情节、修辞意象与国内外经典作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尽管“抒情的森林”小心翼翼地使用了“异曲同工之妙”等表述来规避风险,但在许多人看来,这已然是一场关于抄袭与否的指控。很快,不仅这些被指抄袭的青年作家,其作品刊发的刊物、出版机构,乃至其获奖作品的评选机构,都被卷入这场文坛风波。
在舆论的关注下,涉及的文学大刊纷纷表态。《人民文学》杂志在读者恳谈会上表示,“将加大对来稿查重力度”“原创性是文学生命力的根本所在”;《收获》杂志在官方账号直接回应“抒情的森林”,表示感谢他的督促,“我们呼吁更纯净的原创”;《花城》杂志则宣布将从新一期开始,启用查重软件,辅助内容把关。
如果说在传统文化的观念里,抄袭主要是作者的道德品质问题,那么在现代知识产权概念的视角下,抄袭更主要的是法律问题。近年来,不少涉及文学作品抄袭的争议,都是在司法机关的介入下实现“一锤定音”。其中最知名的当属80后作家代表人物郭敬明抄袭案,北京市高院最终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
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抄袭,固然具备法律视角下一丝不苟的清晰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但是,从文学伦理的角度看,仅仅通过法律裁量抄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局限——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文学强调的是创造。
具体而言,此次“抒情的森林”提出的诸多指控,不太可能进入司法程序。如果被抄袭的作品是世界名著,作者已经去世好多年了,作品版权早就过了保护期,就不太可能有人追究责任。而且,法律认定抄袭,往往需要权利人以“调色盘”进行全文对比,而此次被指“异曲同工”的作品,多为部分段落的相似,未必能满足法律上的举证要求。
因此,这场文坛风波中也不乏为被指控作家辩护的声音。有人认为,文学上的“借鉴”并不少见,贸然给年轻作家扣上“抄袭”的帽子过于严苛。也有人提出,如果一个作家深爱另一个作家的作品并熟读于心,写作时就会不自觉地化用其语言与思维,这种“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模仿,应与道德层面的剽窃相区别。一位被指控的青年作家也辩解道:“如果一致就一定是抄袭,那对大地上所有相似的解读都是在互相抄袭。”
这些说法并非毫无依据。中国文学史上,不乏名家借鉴的案例。《庄子·逍遥游》里有“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的名句,李白的《上李邕》将其化用为“扶摇直上九万里”;王勃《滕王阁序》的“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素称千古绝唱,不过,更早时候,南北朝时期文学家庾信的《三月三日华林园马射赋》中就有了“落花与芝盖同飞,杨柳共春旗一色”的金句。
如果较真地比较上述后世名篇与前世杰作的“重复率”,恐怕结果并不乐观。相比如今一些作家尽可能减少“借鉴”痕迹的做法,古人的文学化用几乎不加掩饰,由于诗歌篇幅更短,“借鉴”也更加明显。难道我们只能得出“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结论?
现代人评价文学作品的原创性,不能照搬传统理念。从创作初衷看,现代文学作品兼具文化产品属性,职业作家写作时会考量出版标准,甚至提前规划影视改编等事宜,这与古人“歌以咏志”的即兴创作有着天壤之别;从读者期待而言,当前主流阅读群体对文学独创性的要求更高,对“洗稿”“融梗”等现象天然排斥。
此次讨论中,有一位出版社的编辑就提出,“抄袭和借鉴的区别不仅是相似度的多少,还在于作者将这个行为公开讲述的时间是在发表之前还是被发现之后。”诸多对经典作品的化用、借鉴之所以被读者接受,是因为各方都默认这种借鉴是光明磊落的;可若作者将模仿的内容“藏”在作品角落里,就难免让人质疑其创作态度的真诚性。
尤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断迭代、AI写作几乎“零门槛”的当下,文学创作要坚守价值,就必须确立过硬标准。尽管近年来舆论场不时出现“文学衰微”的讨论,但从事文学创作的群体依然庞大,不少写作者默默耕耘多年仍未获得出版机会。以更严格的标准审视文学出版物,不仅有助于呵护文学原创精神,对推动作家群体的新陈代谢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多家文学名刊正面回应网友关切,无疑是个好开端。人们更期待,随着讨论不断深入,文学界能进一步明确新技术条件下的原创标准,让经得起检验的优秀作品与文学新人脱颖而出,让原创性存在瑕疵的作品得到必要处置,更要确保剽窃、抄袭的不正之风被隔绝于文学殿堂之外。
(原题为《抄袭还是借鉴?读者感受应该被倾听》 作者 王钟的 来源 中国青年报)
编辑:任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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