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典型案例——濮阳市凯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9日,部监督帮扶组帮扶人员在郑州铁路口岸中铁联集(郑州中心站),发现1辆车牌号为豫J80509的重型柴油车,所有人:濮阳市凯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住址: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使用性质:货运,厂牌型号:三一牌HQC4250T,车辆识别代码:LFXAH78S6J1005212,发动机号码:3118K058044,注册日期:2019-01-25,发证日期:2023-09-28,核定载人数: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740KG,燃料类型:柴油。该重型柴油货车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丝,垫高约5CM,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因无法联系到该车主,执法人员将该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但该车又于 2024年12月6日在郑州铁路口岸中铁联集(郑州中心站)被部监督帮扶组帮扶人员发现存在重型柴油货车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丝,垫高约5CM,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存在机动车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违法车辆现场照片

违法车辆垫高温度传感器违法部位照片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查处情况

经调查发现,2024年10月19日,部监督帮扶组帮扶人员在郑州铁路口岸中铁联集(郑州中心站),发现1辆车牌号为豫J80509的重型柴油车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丝,垫高约5CM,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首违不罚”的要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时联系车主进行整改,但因无法联系到该车主,执法人员将该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2024年12月6日该车辆在郑州铁路口岸中铁联集(郑州中心站)第二次被部监督帮扶组帮扶人员发现存在重型柴油货车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丝,垫高约5CM,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存在机动车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2025年3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2025年4月7日按期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一是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不但对空气造成污染,还会对车辆造成损坏。SCR系统长期不工作会导致SCR系统内残留的车用尿素溶液结晶堵塞管道及喷嘴,又因长期缺乏液体的浸泡使SCR系统各零部件的寿命降低甚至损坏,催化剂失去催化作用,更换SCR系统零部件的费用远远高于正常使用车用尿素的费用,反而加重车主的成本。同时,还将面临高额处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二是OBD主要监控柴油车的发动机状态和汽车尾气处理系统,也属于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可以判断车辆尾气排放是否合格的依据。一旦发现故障,应去正规维修单位排查故障解决问题,不得私自改装、拆卸或屏蔽污染控制装置,不得删除、修改车载终端的数据。
三是加大溯源查处力度,让私自改装现象无所遁形。机动车维修企业在重型货车维修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将严厉打击使用软硬件作弊、刷写OBD篡改故障码等弄虚作假行为,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检验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以有效控制和减少移动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典型案例——河南宝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区域施工的河南宝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环保号牌为3-GA63XXXX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烟度排放检测,排气烟度限值标准:2.73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要求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执行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0.5m-1。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超过排放大气污染物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录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指挥调度决策辅助平台。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年3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该公司按期履行了行政处罚,并对违法车辆进行了修理,复测合格。

三、启示意义

移动源的不固定和数量多等特性,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为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效率,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强化部门联动与资源共享。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的建筑工地,执法人员与属地建设部门构建联动机制,掌握工地情况并制定监管清单。同时,在开工许可证办理窗口投放环保宣传材料,提前做好宣贯。二是聚焦重点阶段,实施精准动态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具有阶段性,执法人员依据监管清单和施工进度,重点监管土石方开挖等阶段,提升监管针对性。三是借助高科技开展无打扰执法。利用无人机快速排查工地施工情况和机械使用状态,实现从人防到技防、接触式到无打扰执法的转变,提高执法效能。

来源:绿色郑州


编辑: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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