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成都5岁女童遭碾压死亡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张某一审获刑10个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认为这个孩子的死亡原因有监护人、物业的疏忽才会导致孩子来到停车场人车混行道路趴着玩,不能把这个错全部归咎于司机。”张某的父亲张先生说,“我们将继续上诉,希望还事实一个真相。”

法院认为司机上车前未绕车检查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上车坐入驾驶位后未即时驶出车辆,反而开始看手机和抽烟,对车辆周围路况和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浑然不知,在行车前未尽到绕车检查、观察车辆周边情况的注意义务,导致女童遭碾压死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张某的行为导致女童的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女童监护人的行为不能减轻张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两者的客观表现不同。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当然包含居民小区。

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中,事发地小区属于封闭式管理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因此,张某在封闭式管理小区内,因疏忽大意驾车碾压女童致死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辩护律师称女童蹲在A柱盲区

肇事司机张某的辩护律师周兆成告诉正观新闻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情形,属于意外事件,应排除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上车时女童尚未进入现场,其蹲守位置恰处于特斯拉A柱和引擎盖双重盲区,行车记录仪和特斯拉预警系统都未发出警示。如果连智能系统都无法识别风险,却苛责处于视线盲区的驾驶员“应当预见”显然是做不到。张某客观上根本不具备预见危险的可能性,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宣判后,我与司机张某进行了沟通,张某认为一审判决是以结果倒推责任,违背了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司机已经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我代理二审。”周兆成说。

“这起悲剧背后,暴露了智能驾驶系统安全承诺与实际效能之间的巨大矛盾。涉事特斯拉宣称‘360度全景监测’,但行车记录仪和传感器却均未识别蹲地儿童,我们认为特斯拉存在重大技术缺陷,也存在虚假宣传。下一步我们将对特斯拉提起诉讼。”周兆成说。


统筹:石闯
编辑:梁宸瑜
分享至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