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印发《河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办法》设定了公益岗位的范畴,困难人员对象、工资标准等。
公益性岗位有哪些?岗位开发设置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岗、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分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及其他类等六大类,具体主要包括从事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等工作;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工作;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服务、劳动保障、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等工作;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工作;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工作及其他非营利性方面的工作。
《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有了明确界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地、各部门开发设置,主要用于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岗位。主要包括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优先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
脱贫人口是指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大龄人员一般是指年龄在45—65周岁的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每次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安置上岗时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乡村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其中,全日制用工岗位补贴一般不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非全日制用工岗位补贴一般不高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待遇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正观新闻记者 刘盼盼)
编辑:宋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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