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记者从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获悉,元旦期间郑州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4)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通(2024)18号),我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我市烟花爆竹仍为“禁售、禁放”期,全市范围内一律“禁售、禁放”。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保障全市空气质量、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买卖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

正观新闻记者 张玉东 通讯员 张芳冰


编辑: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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