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育总局第32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河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四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等级标准
第六条省体育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名录,报体育总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列入等级标准的重大体育赛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二)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三)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第八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九条 足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授予相应等级称号工作由体育总局指定单位负责。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十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分为:
(一)成绩认定:
1.授予等级称号的比赛成绩(或名次)由赛事单项竞委会裁判长签字确认并当日在赛场公告;
2.省级运动项目中心对比赛最终成绩(或名次)进行汇总复审,于比赛结束后20日内报送省体育局;
3.省体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5.省体育局可以指定单位负责部分运动项目的成绩认定工作。
(二)成绩公示:省体育局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同一赛事同一小项以最好成绩(或名次)授予相应最高级别等级称号。
(四)公布:省体育局负责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存档:省级运动项目中心在比赛结束的10日内,将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报省体育局存档。
第十一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各参赛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7日内,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全部运动员名单报送省级运动项目中心,漏报、迟报视为放弃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授予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等级称号,运动员应按规定提前征得香港、澳门特区相关运动项目协会的同意,并向申报单位提供有关同意的文件。
第十三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四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等级称号实行“谁办赛、谁负责,谁授予,谁负责”。省体育局对本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体育局主办的省级体育赛事,竞赛组织和管理工作由省级运动项目中心负责。省级运动项目中心组织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赛事前要向省体育局申请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审核、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公布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问题的,省体育局责成项目中心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总局有关要求,暂停相关比赛1至4年等级称号授予资格。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管理办法、等级标准或本细则规定从事运动员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省体育局进行举报,联系方式可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查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等级授予或赛事承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在体育总局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豫体青〔2014〕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举报电话:
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电话:0371-63862524 电子邮箱:hntyyxc@126.com
省体育局机关纪委:
电话:0371-63862552 电子邮箱:styjjgjw408@163.com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 河南省体育局)
统筹:王绍禹
编辑:蔡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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