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农民顾某为收水稻,要给自家的收割机准备燃料,开着小货车带着容器到加油站买了100多升的柴油,结果被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遭到扣车2个月,罚款3万元的处罚。这个处罚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12月13日,淮南交通执法官方账号发布通报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本机关按法律规定最低限额作出处罚。
淮南交通执法发布的情况通报
就顾某自运柴油来说,柴油的确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规定的“高危物品”;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高危物品”的确是要取得许可;而顾某肯定没有办这样的许可。让法条“跑一下程序”,做一个逻辑推演,结论必然是顾某违法。
但是日常的生产、生活有丰富的细节,不能机械套用法条的演绎。就如当事人所说:正值农收时节,收割机不能停,他家田地距离最近的加油站约10公里,农用机械设备大多是履带,不准上路行驶。“你不让农户自行运输柴油,那怎么加油?”这不是顾某一个人的纠结和尴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明确对于运输危险化学物品需要办理特殊许可的“大原则”同时,执法者也应该思考:类似农户、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购买少量的燃油时,该怎么运输?
法谚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即,法律不强求人们去做难以做到的事情。事实上,像顾某这样自己开车买柴油的情况在农村相当普遍,是不是都要按3万元一次作出处罚?
近几年,有关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落差、有关“小过”和“重罚”之间的讨论,已经展开了好几轮。这不是公民恶意挑战法律,而是说日渐严密的法律体系和纷繁复杂的生产、生活之间有着不小的“间隙”,所以,提升法律执行的严谨度、避免机械执法,特别是要贯彻《行政处罚法》所明确的“轻微违法不罚”原则。
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李强总理指出,“要优化执法方式,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加大对“小过重罚”等问题的监督,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回到本案当中,农民顾某为了收水稻,才去买柴油的,结果因为“未取得危险品货物运输许可”而被处罚3万元,这相当于多少亩的水稻收成?在目前农业机械不能够上路加油,加油站不能“送油下乡”,自家的小货车办不出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农民还要被处罚,他们会怎么想?执法是为推动实现社会管理,而不是一次抽象的法条演绎,执法也需要严肃评估社会效果、法治效果。
要说明的是,“柔性执法”并不是法外开恩,它与法治原则并不相悖。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等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就为“柔性执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规范涉企执法,国务院也明确优化执法方式、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这对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味强调处罚,乃至“小过重罚”,并不是法治的真意。对于类似农民开车运输自家的散装柴油,形式上满足违法要件,事实上却很难避免的,职能部门应给出更有效的疏导解决方案,而不是只做处罚,因为“罚”解决不了问题。
(原题为《村民自运柴油被罚3万,“柔性执法”如何贯彻?》作者 沈彬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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