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8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决定即日起,对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公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30000元/生·年,可结合成本情况、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公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教学全部在国内完成,颁发中外双方院校学位证书,下同)学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20000元/生·年,可结合成本情况、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适当浮动,其中本科项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硕士项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限。

我省“双一流”建设高校与世界排名前500位的高校合作举办的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40%。

我省公办高校与世界排名前200位的高校合作举办的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实行“一校一审批”。
民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高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办学层次、办学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此外,《通知》还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高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学费标准调整间隔应不少于4年。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费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正观新闻记者 袁帅)


编辑:宋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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