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快报,母亲为孩子投保了重疾险,当孩子生病时,保险公司却以先天性疾病免责为由拒赔,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太平洋人寿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败诉,被判赔付保险金约37.6万元。
对于此事,太平洋寿险回复新识研究所表示,保险都是以保单约定准的,投保的时候也都需要如实告知病史,如果是范围内的可以申请理赔,不在范围内的不保障。
2018年12月,刘某乙为其出生一个月的女儿刘某甲投保太平洋人寿的“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3.0版)”“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3.0版)”,保险期间均为30年,自2018年至2024年间缴纳保费共计25725元,上述重疾险的保额为35万元,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和已支付保费。
2025年8月,刘某甲因接受治疗,出院诊断为“额叶基底节出血(治愈),脑血管畸形?(治愈),颅内感染?(治愈)”,后向太平洋人寿申请理赔,但9月险企作出拒赔决定。
原告刘某甲诉讼请求判令险企向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5万元及保险费25725元。太平洋人寿辩称,原告所患疾病“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畸形类疾病,开颅手术的治疗行为属于先天性疾病并发症,属于免责情形的延伸后果。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条款未对“先天性畸形”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太平洋人寿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该公司不能据此免除保险责任,判决太平洋人寿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75725元。
据豫法阳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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