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辉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前暖意涌动,一位原告当事人手持锦旗,郑重递到立案庭法官李依诺及助理张明钧手中,以最真挚的方式,感谢司法工作者为她化解了长达十年的借贷难题。这温情一幕的背后,是辉南县人民法院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的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

2013年,原告出于信任借出24万余元给被告,却未想这笔款项此后十年间成了她的“心头堵”。十余年来,原告多次上门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欠款分文未还。在协商无果、维权陷入困境时,原告抱着希望走进辉南县人民法院,期盼法律能还自己一个公道。

案件交由李依诺法官办理后,她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始终站在当事人立场,力求在法理与情理间找到平衡。考虑到双方约定利息较高、借款年限长,且原告有调解意愿,李法官主动启动“背对背”调解——分别与原、被告沟通,耐心倾听诉求、细致讲解法律规定,希望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减少双方时间与精力成本。原告为尽快拿回欠款,甚至表示若被告及时还款,愿意放弃利息;然而,被告却在调解中提出“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不仅拒绝调解,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抗辩,李法官第一时间释明法律程序:若调解不成,必须按时出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这既是当事人的权利,更是应尽的义务。可开庭当天,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却在次日递交书面材料,再次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诉讼时效是本案裁判走向的关键,更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为查清事实、确保公正,李法官没有因被告的缺席与拖延简化程序,反而再次组织双方复庭,详细阐明诉讼权利义务,强调:法庭审理非儿戏,当事人需认真对待自身权益。复庭中,原告提交了2025年与被告的对话录音,录音里被告明确表示“我不是不还……现在没有能力,我得去打工”,且被告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修正)》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已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对其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这起跨越十年的借贷纠纷,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解决。

一面锦旗,一声感谢,是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司法工作者的鞭策。下一步,辉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初心,把“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干劲儿融入每起案件审理,以依法履职、优化服务、化解矛盾的实际行动,为群众排忧解难,让司法温情照亮百姓维权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注入更多法院力量。

文:辉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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