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开锁、上路 —— 共享电动车的 “三部曲” 够简单吧?别以为骑上它就能随心所欲,马路上的 “意外惊喜” 可能比你想象的来得更快。一个疏忽撞了人,不仅伤了别人,自己还惹来法律麻烦。想知道这起事故里谁该担责、法律又有啥说法?咱们这就拆开案子,好好唠唠共享电动车背后的责任账……
2025年5月,李某骑行共享电动车左转弯时,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刘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某多处擦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骑共享电动车由某科技公司所有并运营,通过某软件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租赁。该共享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遂将李某和相关的软件公司、科技公司、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系共享电动车的所有人、被告某软件公司系共享电动车网络平台的运营者,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刘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刘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某软件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对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故对其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被告李某骑行的共享电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案涉共享电动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即被告李某承担。故原告刘某所受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3万余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1万元,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2万余元),赔偿限额之外的5000余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法官说法
保险的一般理赔顺序和范围限制:对于共享电动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赔偿通常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由共享电动车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合同约定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骑行者)承担。具体赔付范围分为总限额和分项限额,受限于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额度内赔偿。例如,即使总限额未用完,孙某的医疗费用最多获赔1万元,财产损失则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无法覆盖全部损失,超出限额部分、免赔额、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财产损失等最终仍需由有过错的骑行者承担。
特殊的减责情形:一些特殊情形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第一,被侵权人存在过错:如果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责任大小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确定。第二,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梅河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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