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事故发生后,蔡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八千余元,双方后因协商未果,后蔡某将齐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三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该案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蔡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具有主观过错且其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进行抗辩。
法院裁判
法官解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未构成伤残等级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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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007
本人为河南法治前沿融媒体发展中心暨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前沿》栏目融媒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