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及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服务需求。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临床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申请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专业基础:已注册 1 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者优先;
资质要求:通过精神科从业医师资格认定、中医类别精神障碍诊疗培训或省级以上精神科转岗培训;
机构支持:所在医疗机构需登记有“精神科”或相关诊疗科目。
符合条件的医师可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在执业证书中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或“(精神)”标识,并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通知》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提出多项管理要求:
机构职责:保障医师在精神(心理)科的工作时长,对未实际从事相关工作者及时注销执业范围;
职业路径:鼓励医师全职转岗精神科,未转岗者可在原岗位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医疗安全:严格落实精神科质量控制,强化医务人员培训;
职业发展:职称晋升可自主选择原专业或精神卫生专业,麻精药品处方权按规定执行;
注册限制: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特殊情况按原文件执行。
此次政策通过附条件注册机制,将有效扩大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规模,优化资源配置。同时,政策鼓励跨学科协作,支持综合医院医师在原有岗位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有助于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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