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2024年12月17日,*ST卓朗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向天津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地产”)申请不超过1.7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1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以其部分自有资产向华盛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股东张坤宇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对外融资为业务发展所需,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以2023年经审计数据为准)达到或超过70%的被担保人的担保总额不高于40亿元人民币,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被担保人的担保总额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

截至2024年12月16日,上述议案中担保额度合计已使用8.93亿元(含本次担保业务),其中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的被担保人的担保额度已使用4.93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被担保人的担保额度已使用3.999亿元(含本次担保业务)。本次全资子公司卓朗发展为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1.7亿元,在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截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31.5亿元(不含本次担保业务),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49.27%。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23.89亿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13.23%。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4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经查,*ST卓朗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一、*ST卓朗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ST卓朗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对*ST卓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二、对张坤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三、对戴颖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四、对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五、对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六、对庞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七、对于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天眼查显示,*ST卓朗参与招投标项目3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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