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10月30日,佳云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该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2号)。

经查明,佳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佳云科技的子公司佳节文化于2021年组织举办C-LOUD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佳云科技于2021年12月14日确认佳节文化2021年10月发生亏损6824.8万元,至2021年10月末累计亏损7063.24万元,占佳云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61亿元)绝对值的19.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佳云科技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亏损情况,但未及时披露。佳云科技于2022年1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了预计亏损情况,于2022年4月28日公告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佳节文化亏损金额。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佳云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佳云科技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郭晓群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长,钟亮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并于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作为佳节文化执行董事、总经理,朱宏磊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是对佳云科技存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超雄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是佳云科技存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佳云科技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事项已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各责任人员职责身份、任职期限、勤勉尽责程度等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一、对佳云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二、对郭晓群、钟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刘超雄、朱宏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

天眼查显示,佳云科技成立于2002年,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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