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严格社会监督员选任条件、规范社会监督员选任程序、促进社会监督员履职尽责、健全社会监督员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员工作保障等5项重点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按照自愿原则,社会监督员通过公开选聘、特邀聘任、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选聘通知公告向社会公开。社会监督员名单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根据《指导意见》,社会监督员应当学习了解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关注民声舆情,反映社会各方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指导意见》要求健全社会监督员管理机制。社会监督员由选任单位进行组织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社会监督员数量及聘任期限,完善考核退出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座谈、调研等活动,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实践,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激发社会监督参与热情。
此外,在加强社会监督员工作保障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为社会监督员履职提供便利条件。社会监督员工作为公益属性,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医疗保障部门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探索健全社会监督激励机制,有显著成绩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予以表扬。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等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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