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的重点工作,包括严格社会监督员选任条件、规范社会监督员选任程序、促进社会监督员履职尽责、健全社会监督员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员工作保障等。
意见明确,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按照自愿原则,社会监督员通过公开选聘、特邀聘任、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医保部门综合考虑候选人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年龄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审核择优选聘,突出代表性和群众基础。
意见提出,社会监督员应当学习了解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多渠道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社会监督员由选任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市级以上医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社会监督员数量及聘任期限,完善考核退出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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