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9月24日,东方集团发布关于公司在关联银行贷款延期及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因日常经营融资需要,东方集团及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饭店”)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贷款续作相关协议,对应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中长期贷款金额合计51.52亿元,具体如下:

1、公司与民生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20.96亿元签署贷款续作相关协议,期限12个月,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大成饭店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5号院1号楼商业、办公、地下车库等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子公司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投资”)70%股权、商业投资持有的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安颐”)58.69%股权、公司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粮油”)持有的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18.18%股权、东方安颐持有的北京滨湖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东方安颐持有的北京青龙湖腾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子公司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湖腾实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变);公司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湖会展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继续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民生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5.13亿元签署贷款续作相关协议,期限12个月,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青龙湖腾实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变);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继续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与民生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2.08亿元签署贷款续作相关协议,期限24个月,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持有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青龙湖腾实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变);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继续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与民生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6.5亿元签署贷款续作相关协议,期限24个月,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东方优品健康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厦门银祥豆制品有限公司77%股权和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5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联合石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继续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联合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继续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联合石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以持有的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467.HK,以下简称“联合能源”)13.57亿股股票继续提供质押担保;BrilliantMileLimited以持有联合能源5.8亿股股票继续提供质押担保。

5、大成饭店与民生银行对其他中长期贷款16.85亿元签署贷款展期相关协议,期限12个月,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东方瑞祥(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持有的青龙湖腾实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青龙湖腾实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变);青龙湖会展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变);东方安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联合石油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以持有的联合能源5亿股股票继续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2.92%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担任民生银行副董事长职务,民生银行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在民生银行存贷款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本次签订续作及展期相关协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相关子公司已就担保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大成饭店在民生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及其他中长期借款余额为51.52亿元,暂无逾期。

截至2024年9月24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80.6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8.31%,其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逾期金额17.66亿元。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24.3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62%,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逾期金额11.52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6月21日,东方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2024年6月18日,东方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16.4亿元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

对此,在股票维权领域深耕多年,曾经代理上百只股票索赔案件胜诉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认为,“东方财务公司”是“东方集团”的“内部银行”,东方集团在“东方财务公司”的“存款”,如果流向控股股东,有可能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股价受存贷危机影响下跌,股民无端遭受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发起索赔以挽回损失。

天眼查显示,东方集团著作权信息2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2个。

特此声明
本文为正观号作者或机构在正观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正观新闻的观点和立场,正观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分享至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